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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洪城监狱因抢劫罪服刑人员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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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JYZZ1638173071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何某某,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文盲,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何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4月13日,何某某因胃痛且伴有出血被送至洪都监狱医院住院治疗。 4月23日,何某某被送至江西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局中心医院”)进行检查,并收入内科住院。4月30日,局中心医院对何某某进行病理诊断,结论为:该犯患有(胃体中部组织)腺癌。

5月12日,何某某妻子向监狱提出保外就医申请。监狱经过考查,确认其符合保证人资格。

5月14日,何某某所在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决定启动对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5月18日,洪城监狱向局中心医院提出对何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6月10日,局中心医院司法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鉴定结论为何某某患胃恶性肿瘤,并出具患者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恶性肿瘤病情材料。

6月7日,监狱罪犯改造与评估矫治中心对何某某进行了保外就医出监评估,评估结果认为何某某重新犯罪可能性低。

6月11日,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经研究,认为何某某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表现总体较好,无因违规违纪受到处罚的情形,认定其社会危险性较小,建议对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卷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何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同意对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6月16日,监狱向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罪犯何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征求意见。6月23日,抚州市临川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何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目前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对其居住的生活环境不会造成社会影响。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案卷相关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6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同意对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向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驻监检察机关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审查意见表上签署“同意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7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对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立即整理相关材料,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7月23日,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经过审核,批准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7月28日,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何某某押送至抚州市临川区,与抚州市临川区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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