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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因犯故意伤害罪服刑人员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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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JYZZ1634870564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任某某,男,1960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辽宁省海城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六万八千元,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2016年1月13日交付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5月7日,鞍山南台监狱服刑人员任某某被送至海城市协和医院和海城市中心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患有右肺肺占位肺癌?。7月22日,监狱委托海城市中心医院就任某某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做出诊断。7月23日,海城市中心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任某某患有:1、右肺占位(恶性肿瘤可能性大);2、矽肺;3、呼吸衰竭等疾病,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7月24日,任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任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任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服刑人员任某某之子任某甲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条件,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据此,会议认为任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任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任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任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狱委托海城市(罪犯任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任某某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7月25日,海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任某某符合监管条件,同意接收。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作出同意对任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25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任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鞍山市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经审查,未发现问题。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7月30日,任某某就诊医院下达重危患者报告书。7月3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任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议,认为任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8月1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下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同日,鞍山南台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任某某押送至海城市,与海城市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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