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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人员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3-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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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JYZZ163486995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雷某某,男 ,1957年7月出生,鞍山市铁东区人,因犯诈骗罪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2013年6月20日交付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执行刑罚。雷某某分别于2016年10月25日和2019年1月29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9月18日,鞍山南台监狱服刑人员雷某某被送至鞍山海城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治疗。中心医院初步诊断雷某某患有直肠占位、直肠癌。雷某某所在监区提出对雷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于10月10日委托中心医院对雷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10月15日,中心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雷某某患有直肠癌(T4bN2M0IV)。

11月30日,服刑人员雷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雷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雷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雷某甲(罪犯雷某某之妹)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据此,会议认为雷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雷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雷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2月1日,监狱委托鞍山市铁东区(罪犯雷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2021年1月4日,铁东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雷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雷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建议对雷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1月5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雷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评审意见。

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经审查,未发现问题”。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雷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雷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月7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鞍山南台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雷某某押送至鞍山市铁东区,与铁东区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同时,在监狱内将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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