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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 案例时间:2022-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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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JYZZ1632974925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82年7月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2015年2月13日交付安徽省铜陵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8年5月17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起止日为2011年5月2日至2025年12月1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2月17日,罪犯张某某因胰腺尾部有包块被送至铜陵市立医院进行磁共振检查,检查结果为疑似胰腺癌。12月19日,该犯被送往安徽省监狱总医院进行检查治疗。12月31日,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对罪犯张某某进行检查,诊断该犯患有胰腺肿瘤。2020年1月3日,该犯经进一步检查,被确诊为胰腺癌伴转移。1月21日,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对罪犯张某某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结论为:胰腺癌伴转移。

1月23日,罪犯张某某妻子焦某某自愿作为该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履行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义务,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涡阳县某甲镇某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兹有我村村民焦某某与铜陵监狱罪犯张某某是夫妻关系,焦某某住房五间约一百一十平方,年收入六万多元,具有担保能力,愿意为张某某支付医疗费用。监狱据此认定焦某某具备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资格。

2月10日,铜陵监狱第十一监区提出拟对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启动相关程序。

2月20日,铜陵监狱委托安徽省涡阳县司法局进行罪犯张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涡阳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张某某适合暂予监外执行。

2月24日,铜陵监狱第十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同意监区意见,作出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

同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评审,作出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月28日,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意见:本院认为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安徽省铜陵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经审议,作出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将相关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3月20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出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3月21日,铜陵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张某某押送至涡阳县某甲镇,与涡阳县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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