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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服刑人员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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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JYZZ163270635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余某某,男,1963年3月出生,安徽省潜山市人,小学文化,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2019年11月11日交付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下称“九成分局”)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2月初,余某某因身体不适被送医院诊疗,安徽省望江县人民医院经检查诊断,发现余某某疑似患有胰腺癌并伴随转移。九成分局随即将余某某转往安徽省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进一步检查。2月27日,九成分局东角湖监区按照监狱暂予监外程序规定,提出对余某某进行病情诊断的意见。九成分局经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同意对余某某进行病情诊断。

4月2日,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出具余某某的《罪犯病情复核诊断书》,诊断意见为:恶性间质瘤伴转移。4月8日,九成分局医院召开余某某保外就医鉴定会,认为余某某所患主要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4月23日,第二十八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议,研究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经评议,认为余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建议对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4月26日,东角湖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对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报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在审查监区报请材料后,与潜山市司法局沟通确认余某某户籍地潜山市为其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随后对余某某女儿余某甲进行保证人资格审查确认,余某甲具备保证人资格。余某甲愿意担保,自愿履行保证人义务,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上签字确认。九成分局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指派东角湖监区民警将《委托函》及相关材料送至潜山市司法局,委托潜山市司法局对罪犯余某某进行社会危险性和对所住社区的影响。因余某某犯强奸罪,有明确被害人,潜山市社区矫正局调查被害人意见,被害人表示在余某某保外就医期间不再与余某某发生矛盾,余某某家属出具保证书,保证余某某在保外就医期间,监督余某某遵纪守法,不与被害人和家属及其他社会人员发生纠缠。潜山市社区矫正局出具评估意见,认为余某某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5月8日,九成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参会人员经研究,认为余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担保人资格适当,监区提请程序规范,各种材料齐全、完善、真实有效,来源合法,建议对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评议结果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九成分局将余某某材料送驻监检察院征求意见。5月11日,驻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本院认为余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分局刑罚执行科将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5月12日,九成分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会议经审议,认为余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材料齐全、来源真实有效,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决定对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按规定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二)余某某减刑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3月26日,第二十八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议,研究余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经评议,认为余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一致同意建议将余某某提请减刑案上报至东角湖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3月31日,东角湖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对余某某提请减刑, 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至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余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减刑程序合规,提请减刑建议幅度适当,建议将余某某提请减刑案提请至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17日,九成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余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监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会后,按照相关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九成分局将余某某的减刑卷宗送驻监检察院征求意见。5月31日,驻监检察院依法出具《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余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定余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相关材料真实有效,作出对余某某提请减刑的决定。

刑罚执行科根据局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驻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一)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6月23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九成分局随后安排民警将余某某和相关法律文书与潜山市社区矫正局完成交接,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至潜山市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判法院。

(二)减刑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7月15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某在服刑期间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裁定对余某某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021年7月21日,九成分局派员至安徽省潜山市,将余某某减刑裁定书送达本人,并办理余某某刑满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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