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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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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JYZZ1630484570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姜某某,男,1964年7月出生,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2016年6月24日交付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下简称“九成分局”)执行刑罚。该犯被安徽省安庆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1月2日凌晨5时40分许,罪犯姜某某在监舍就寝时,发生呕吐、肢体麻木,言语不清等症状,当班民警紧急将该犯送至监区医务室诊治。因该犯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监区医务室初步诊断该犯为脑出血。该犯被送至九成分局医院经血压检查和全身CT检查后,立即转往望江县人民医院救治。望江县人民医院拟诊断为“脑出血”,于11月2日上午11时36分行右侧脑内血肿穿刺排空引流和双侧侧脑室穿刺引流术。术后,望江县人民医院出具罪犯姜某某病情告知记录单,告知可能出现的后果:患者病程中可能出现再出血、应激性溃疡、肺部感染、泌尿系感染、血行感染、恶性心律失常、急性心衰、DVT、PTE、MODS甚至猝死等危及患者生命,并于14时27分下达《病危通知书》,将该犯转入重症医学科(ICU)治疗。

11月6日,泊湖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程序规定,提出对罪犯姜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九成分局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同意对该犯进行疾病诊断。11月7日,九成分局向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安徽省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病情诊断委托书”,委托该院对姜某某进行拟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鉴定。

11月10日,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出具罪犯姜某某的《罪犯病情复核诊断书》,诊断意见为:1、脑出血术后,2、昏迷,3、肺部感染,并于同日下达《罪犯病危通知书》。11月12日,九成监狱管理分局医院召开罪犯姜某某保外就医鉴定会。会议经研究,认为罪犯姜某某其所患主要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11月18日,望江县人民医院再次出具《病危通知书》,11月19日,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再次下达《罪犯病危通知书》。

九成分局刑罚执行科经摸排,确认罪犯姜某某儿子姜某甲具备作为保证人的资格,11月18日,姜某甲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上签字确认。

11月18日,罪犯姜某某所在分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议,研究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认为罪犯姜某某病情严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姜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建议对罪犯姜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九成分局刑罚执行科审查。

同日,分局刑罚执行科通过审查,认定监区提请罪犯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及材料齐备,各项手续齐全,过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出具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18下午,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并邀请驻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认为罪犯姜某某病情严重,随时有生命危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担保人资格适当,监区提请程序规范,各种材料齐全、完善、真实有效,来源合法,建议对姜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姜某某材料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出具《暂予见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姜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罪犯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分局刑罚执行科将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11月18日晚间,分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罪犯姜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根据医院下达的暂予监外执行专用病危通知书,审议监区提供的资料,认为罪犯姜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材料齐全、来源真实有效,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决定对姜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紧急报送程序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1月19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当日,九成分局派员将罪犯姜某某护送至姜某甲家中,与蕲春县司法局完成人员交接,随后与蕲春县司法局办理相关法律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至蕲春县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罪犯姜某某原判法院,同时,九成分局对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在分局内进行公告,并按照相关要求,完成与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姜某某的档案转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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