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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女子监狱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服刑人员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1-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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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JYZZ163031977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高中文化,重庆市涪陵区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1月7日起。2016年1月25日投入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刘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2042年3月1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刘某某曾于2016年5月26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医院病理诊断为“卵巢高级别浆液性癌”并手术治疗,确诊为卵巢癌复发伴转移。

2019年5月29日,刘某某因腹痛五个多月,卵巢癌术后三年,专科会诊,建议上腹部CT检查,卵巢癌复发。6月12日,专科会诊并作相关检查,诊断为:卵巢癌复发,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2020年4月1日,刘某某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重庆市女子监狱于4月15日委托重庆市人民医院对刘某某病情进行诊断,结论为:卵巢癌复发伴转移可能、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肾性高血压。并在分析说明中指出:患者目前症状体征明显,预计患者预后差,随时存在生命危险。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刘某某向监狱提出由其哥哥刘某甲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重庆市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对刘某甲的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刘某甲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重庆市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实地走访了刘某某原办案公安机关,原办案公安机关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同时走访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居住地,了解保证人经济状况。经了解,保证人刘某甲经济条件好,有能力提供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以后的病情治疗、护理等经济帮助。
    重庆市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核实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并委托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对刘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涪陵区司法局通过调查刘某某家庭情况,走访刘某某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并征求其意见后,出具刘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4月28日,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重庆市女子监狱四监区召开民警集体会议,研究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刘某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虽身患疾病,但仍能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服从警官安排,能够完成力所能及的改造任务,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因此建议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监区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相关证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同时重庆市女子监狱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
    4月29日,重庆市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通过后,女子监狱将提请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女子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室经审查,认为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刑罚执行科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上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4月29日、5月18日,监狱长办公会两次对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会议通过后,女子监狱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5月22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认为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批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5月25日,重庆市女子监狱将刘某某送回居住地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5月26日将刘某某暂予执行情况向全监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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