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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豫章监狱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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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JYZZ162934228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2017年4月7日交付江西省豫章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20年3月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0月14日,罪犯李某某在江西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治疗,发现耳前、耳后、颈部、腹股沟等处可触及多个肿大淋巴结,在化疗期间出现粒细胞缺乏,予抗感染、输血等抢救。11月25日,中心医院下达病重通知。

监区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罪犯李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12月14日,豫章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同意委托中心医院对罪犯李某某进行保外就医病情鉴定。

12月28日,中心医院诊断罪犯李某某患有淋巴瘤,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12月31日,监区召开会议研究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以下情况:一是该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患病后能够积极配合治疗,其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二是罪犯李某某之子李某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罪犯李某某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符合保证人条件;三是罪犯改造评估与矫治中心对该犯进行出监危险性报告:该犯重新犯罪倾向可能性低,建议落实安置帮教,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1年1月5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评估调查意见,同意接受罪犯李某某社区矫正。

1月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1月9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提交的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1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提请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月27日,江西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1月29日,豫章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李某某押送至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与吉安县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通报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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