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人员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1-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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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JYZZ162927057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徐某某,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起止日为2012年9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2012年12月6日交付安徽省阜阳监狱执行刑罚。徐某某在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二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徐某某在服刑期间,因腹胀伴恶心在阜阳监狱医院进行肝脏彩超检查,发现“肝内占位性病变,性质待查”,并进行相关治疗。之后徐某某先后被转移到安徽医科大学附属阜阳医院和安徽省监狱总医院进行治疗。
2021年4月26日,徐某某所在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建议提请对徐某某进行病情诊断。
4月27日,阜阳监狱委托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对徐某某病情进行诊断,医院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结论为:该犯患有肝癌伴转移、重度贫血、低蛋白血症、糖尿病,并下病危通知书。
4月28日,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议,研究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经研究,认为徐某某入监服刑后能认罪悔罪,服从民警管理,能够遵守监规监纪,患病后积极配合治疗,无自伤自残行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建议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会议意见,建议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当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适当,书面材料来源齐全、规范、完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及程序,拟同意监区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建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对具保人徐某某的妻子彭某某提供的户籍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彭某某具备保证人资格,并接收彭某某书写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4月29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同意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后,监狱将案卷相关材料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同日,阜阳市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建议对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同日,监狱长办公会经审议,认为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作出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4月29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阜阳监狱收到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监狱民警书面告知徐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并按程序与徐某某户籍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六安市叶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办理交接手续。
4月30日,阜阳监狱依法将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在监狱内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