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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北监狱罪犯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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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ZZ1628320160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侯某某,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山东省寿光市人,小学文化,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2019年6月4日交付山东省潍北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2月2日,潍北监狱罪犯侯某某被送至潍坊市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该犯患有:多发性脑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颈动脉闭塞和狭窄,受压区褥疮,新包积液,血管性痴呆,脑梗死后遗症。潍北监狱十二监区提出对罪犯侯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后,监狱委托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对该犯进行疾病诊断。

2021年1月3日,经山东省警官总医院罪犯病残鉴定小组诊断,罪犯侯某某患有: 1、多发性脑梗死,2、肺部感染,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慢性心功能不全(2)心功能Ⅱ级,4、心包积液,5、胸腔积液,6、低蛋白血症,7、贫血(轻度),8、呼吸性碱中毒合并代谢酸中毒,9、褥疮,10、脑梗死后遗症,系严重脑血管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识障碍、肢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目前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1月6日,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

1月7日,十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侯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该犯之妻、女符合保证人条件,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侯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侯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月7日,监狱委托山东省寿光市(罪犯侯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寿光市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受罪犯侯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侯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侯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侯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

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建议你局批准对罪犯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罪犯侯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山东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月8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批准罪犯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将罪犯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在监狱内进行公告。

1月9日,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侯某某押送至寿光市,与寿光市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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