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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多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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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LGLD1553591636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8日,多某与其哥哥顿某各自驾驶一辆汽车,从山南市向拉萨市行进,每辆车的后备厢各装有两麻袋鹿角。途经曲水县聂当检查站时被查获,随后由山南市林业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4月8日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8年4月12日,山南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由乃东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乃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3日向乃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多某犯有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案涉鹿角112根,经鉴定,均为野生白唇鹿鹿角,价值人民币28万元。根据《刑法》第341条之规定,将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

2018年10月29日,12月13日,12月21日乃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

【代理意见】

根据案卷内容结合庭审情况,辩护人指出:没有证据证明在对扣押的四麻袋鹿角进行清点时,多某在清点现场,并对清点出来的鹿角数量进行签字确认。因此,本案中不能确定多某运输的鹿角的品种和数量。由此,在品种和数量存疑的情况下,对应的价值鉴定意见因欠缺真实性和合法性因素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本案应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多某无罪。 

【判决结果】

2019年1月29日,乃东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乃东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判文书】

乃东区人民法院认为,乃东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准许乃东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客观事实+证据=法律事实。司法实践中,裁判即是裁判者对法律事实的确认。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由于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体现在对扣押涉案物品进行数量清点时,无犯罪嫌疑人的现场参与并由其对扣押物品的数量做出确认,从而导致定案证据不能达到确凿、充分的证明标准。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和乃东区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坚持贯彻正确的司法理念,以法律人的专业和严谨,实现了司法公正,值得肯定和赞扬。

【结语和建议】

本案案涉鹿角的鉴定价值为28万元,在罪名成立的情况下,被告人多某将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量刑依据为《刑法》34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即案涉物品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前述司法解释于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至今已施行了近二十年的时间。二十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提升的幅度也非常大。对应于司法领域的调整是,盗窃、抢劫等罪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认定上均提高了案涉物品的价值。

从举重以明轻的角度讲,假定被告人多某不是在购买鹿角后的运输环节被抓获,而是在盗窃或抢劫鹿角后的运输环节被抓获。同时假定案涉物品价值28万元。那么无疑,被告人多某将会被以盗窃或抢劫罪定罪量刑。这样的话,无论被告人多某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劫罪,他的刑期都是十年以下。但在本案运输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指控中,被告人多某却面临着十年以上的刑期。两相对比主观恶性孰重,社会危害性孰大,普通人的认知范围内不难判断。但刑罚后果显然超出了普通人的认知范围。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着手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相应的修改。这也是司法活动要体现刑法罪责刑相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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