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人员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 案例时间:2021-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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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JYZZ1618195904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黄某,男,1957年2月9日出生,广东省人,因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贿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2013年8月20日投入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27年8月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黄某某因“腹胀、纳差一月”,于2020年3月25日送至监狱医院治疗,4月9日转送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月23日,经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医学诊断,黄某某犯患:1.肝癌并门静脉癌栓形成;2.病毒性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评分B级;3.门脉高压性胃十二指肠炎。
4月25日,广东省高明监狱病残鉴定小组根据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的诊断结果,经集体讨论研究认为黄某某所患:1.肝癌并门静脉癌栓形成;2.病毒性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评分B级;3.门脉高压性胃十二指肠炎等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提议对黄某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高明监狱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黄某某所服刑的监区立即对黄某某的罪名、刑期进行审查,并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科申请对黄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监狱改造质量评估科经评估,认为黄某某再犯危险性等级为:低度,建议优先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5月6日,黄某某的儿子黄某添到广东省高明监狱办理了担保手续。同日,监狱向广州市白云区司法局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委托核实黄某某出监后居住地,并调查该罪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5月18日,广州市白云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黄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
5月28日,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对黄某某发出病危通知书,广东省高明监狱启动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5月29日,黄某某所服刑监区召集民警开会讨论黄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出席会议的民警一致同意对黄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黄某某所服刑监区召开的监区长办公会同意向监狱刑罚执行科呈报提请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高明监狱刑罚执行科接到案件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
5月29日,广东省高明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讨论一致同意提请对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派员列席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未提出反对意见。
5月29日,广东省高明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审议,决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黄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4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根据黄某所患病情、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检察院的审查意见,批准黄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日,广东省高明监狱将黄某成功遣送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与当地司法机关成功进行了人员和手续的交接,并在狱内进行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