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人员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1-07-1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JYZZ1616900238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于某某,男,1978年11月15日生于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小学文化,捕前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因犯抢劫罪被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0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0年4月16日送入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改造。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31年4月12日。
【案件办理过程】
于某某2014年曾因胸椎结核手术治疗。2020年11月25日因发现右下腹包块十五个月,加重伴疼痛两个月被吉林省四平监狱转至吉大一院二部外诊住院治疗。查体:体温36.5℃,脉搏74次/分,呼吸18次/分,血压120/80mmhg,口唇无发绀,双肺呼吸音粗,双肺未闻及干湿啰音,心律74次/分,律整,腹软,右侧腹部可触及一肿物,大小约7*6cm,触痛阳性,质硬,活动度差,双下肢无水肿。全腹增强CT提示右侧腹部肠管改变,考虑恶性,累及右侧输尿管,考虑累及肝脏;胸11、12椎体及周围软组织改变,待除外转移;肠镜汇报:进镜约80cm可见一巨大肿物,肿物阻塞管腔无法窥觊肿物全貌,肿物表面粗糙,凹凸不平,覆污秽苔,质脆,易出血,取病理4块。活检部位:距肛缘80cm:4块。病理回报:【距肛缘80cm】腺癌(中分化)。【十二指肠降段】送检粘膜上皮伴高级别皮内瘤变(重度异型增生及原位癌)。吉大一院肿瘤科会诊:患者右半结肠腺癌诊断明确,现肿瘤无法切除,患者一般状态差,经肛门暗红色血性液体流出,造瘘口有血性液体流出,患者现发热,凝血异常,病情危重,随时死亡。
2020年12月16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出具危重病人报告单。
2020年12月17日,吉林省四平监狱委托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三人医疗小组进行病情鉴定,经吉林省公主岭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经诊断,认为罪犯于某某患结肠癌(腺癌中分化)、慢性胃炎-非萎缩性、胆囊炎、胆囊结石、右肾及右输尿管上段积水、前列腺增生并钙化、盆腔积液、贫血、电解质紊乱-低钠、低氯血症、低蛋白血症。患者现发热,凝血异常,病情危重,随时死亡。根据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保外就医。
2020年12月17日,于某某所在监区联系到其弟弟于某军并说明情况,于某某弟弟于某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并写出书面申请。
2020年12月17日,吉林省四平监狱狱政医院民警召开监区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议,就于某某服刑期间综合改造表现、所患病情况、保证人情况进行研究讨论,认为于某某在服刑期间因病一直住院治疗,不能参加劳动,在医院治疗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改造期间无违纪。现于某某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的保证人符合保证人资格。经监区民警集体讨论,一致认为于某某符合保外就医实体条件,建议对于某某提请保外就医。会后,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决定将于某某提请保外就医民警集体讨论意见及监区长办公会意见、罪犯危险评估表、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病残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办案人审查案卷后,初审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于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对罪犯保证人于某军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查发现,于某某保证人于某军现住在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某某镇,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同意承担保证人义务,认为于某军符合保证人资格。刑罚执行科办案人于2020年12月17日,联系于某某保证人于某军到监狱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刑罚执行科为于某军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刑罚科办案人召集科内人员召开科务会讨论,参会成员一致同意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按照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应当调查评估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或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的,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带原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材料,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由于于某某病情处于危重状态,随时有生命危险,刑罚执行科办案人于2020年12月17日电话联系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并向当地社区矫正部门详细介绍于某某的病情及所判处刑罚等情况,积极沟通、协调并协助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办理评估事宜,争取社区矫正部门予以支持。
社区矫正部门答复为:考虑该犯现病情,监狱可以正常办理,司法局可后评估。
收到该情况后,四平监狱刑罚科办案人召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委员召开评审会议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列席会议,于2020年12月1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一致同意对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12月18日,将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抄送至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刑罚科办案人将于某某现病情状态向检察机关进行详细汇报,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四平东检执检暂意[2020]4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意见为:经审查,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刑罚科于2020年12月18日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后认为,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和程序,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由刑罚科办案人向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连夜赶赴长春市,报送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经过刑罚科办案人详细介绍于某某所处病危状态等情况,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对此案非常重视,迅速组织相关办案人审核。经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认为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2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20年12月19日早,派员将于某某押送至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司法局进行交接,将于某某及保外就医卷宗材料移交白山市八道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
2020年12月21日,吉林省四平监狱接到白山市八道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通知,于某某于2020年12月19日晚因抢救无效死亡。并向吉林省四平监狱出具《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