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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诈骗罪被判入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1-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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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ZZ1616118733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上海市松江区人。王某某因犯诈骗罪,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以(2019)沪0118刑初15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于2020年7月22日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19日移押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改造。

前科劣迹情况:无。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王某某新收体检患有糖尿病十一年、轻度脂肪肝、红细胞平均体积偏低、平均血红蛋白量偏低。王某某自述入监前患有糖尿病史十余年。2020年11月10日,王某某病情突然发病,被监狱送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住院治疗。

王某某在住院期间,因“胃癌伴肝转移”分别于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1月28日、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3日、2020年12月28日、2021年1月3日、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11日、2021年1月18日、2021年1月24日被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发病危通知书十次,病重通知书一次。期间,监狱民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通知王某某家属。根据王某某病情及病情发展情况,2020年11月20日,上海市周浦监狱委托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对王某某进行病情诊断。2020年11月30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王某某患“胃癌(小细胞神经内分泌癌)、淋巴结及肝内多发转移、上消化道出血、贫血、糖尿病”。

2020年12月2日,上海市周浦监狱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申请对王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鉴定。经审批同意后,2020年12月15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书,认定王某某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

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周浦监狱四监区提出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立案。监狱积极联系王某某的妻子冷某某,进一步告知其病情并结合当前防疫规定提出相关要求,王某某家属经协商,决定由王某某妻子冷某某担任保证人,妻子冷某某职业为企业员工,具有监护能力,经监狱审查,具备保证人资格。

2020年12月29日,监狱向王某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上海市松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2021年1月7日,上海市松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为:服刑人员王某某符合在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条件。

2021年1月11日上海市周浦监狱经审核同意对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立案。2021年1月12日,上海市周浦监狱四监区召开民警会议,对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集体评议,与会民警一致同意对服刑人员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了对王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建议,并报监狱审核。

监区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报送监狱生活卫生科和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2021年1月13日,生活卫生科经审查王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为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2021年1月13日,上海市周浦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并将评审结果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民警、其他服刑人员对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无异议。

2021年1月1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王某某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21年1月20日,上海市沪东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检察意见为:服刑人员王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内容,提请程序符合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本市相关实施细则,本院作出同意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的检察意见。

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公示结果及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2021年1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监狱将案卷材料连同请示报送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2月1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2月1日下午,上海市周浦监狱将王某某押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与当地社区矫正机关和犯人家属进行交接。监狱民警在移交现场再次对罪犯本人和保证人告知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要求,并对王某某进行教育。

2021年2月20日王某某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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