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辽宁省盘锦监狱服刑人员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3-02-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JYZZ1615873623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马某某,男,1953年7月出生,阜新市彰武县人,因犯诈骗罪被阜新市彰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2015年2月9日入辽宁省盘锦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7月3日,盘锦监狱服刑人员马某某被送至辽河油田宝石花医院(以下简称“宝石花医院”)住院治疗。宝石花医院初步诊断马某某患有食管鳞状细胞癌。盘锦监狱医院监区提出对马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于9月25日委托宝石花医院对马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10月16日,宝石花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马某某患有食管鳞状细胞癌;高血压,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双侧颈总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等症。

12月14日,医院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马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马某甲(罪犯马某某之妹)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监狱委托阜新市彰武县(罪犯马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彰武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收马某某进行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马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马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2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盘锦监狱向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对马某某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21年1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马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2月7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盘锦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马某某押送至阜新市彰武县,与彰武县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