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监狱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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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JYZZ161577268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因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单位行贿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6月26日交付广东省梅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1月14日,罪犯李某被送至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治疗并委托进行病情鉴定。11月28日,经中心医院诊断,该犯患:1.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2.2型糖尿病;3.陈旧性脑梗死;4.动脉粥样硬化;5.脂肪肝等病。
12月5日,根据中心医院的诊断结果,梅州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认为罪犯李某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罪犯李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监狱医院立即对罪犯李某的罪名、刑期进行审查,并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对罪犯李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低度,建议优先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12月13日,罪犯李某之妻王某某到监狱办理担保手续。经监狱审核,王某某具备保证人资格。
12月20日,监狱医院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经研究,建议对罪犯李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医院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监狱委托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罪犯李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12月25日,汕头市金平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罪犯李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经审查,作出同意对罪犯李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月3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李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月6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对罪犯李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1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李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审议,决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月21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罪犯李某某所患病情、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批准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李某押送至汕头市金平区,与汕头市金平区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