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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人员石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3-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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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JYZZ160819322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石某,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贵州省三都县人,小学文化,因犯运输毒品罪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2012年1月12日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石某分别于2014年9月30日、2016年12月25日和2018年12月28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6月28日,毕节监狱服刑人员石某所在监区提出对其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对石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7月1日,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服刑人员石某患有:1.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期并脾大 腹水;2.血小板减少;3.凝血功能障碍;4.肾功能不全;5.低蛋白血症;6.中度贫血;7.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艾滋病期等症。目前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7月6日,服刑人员石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石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石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石某甲(服刑人员石某之父)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监狱委托三都县(服刑人员石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三都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收石某进行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石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石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服刑人员石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7月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作出同意监区对服刑人员石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服刑人员石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评审意见。

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罪犯石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7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石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7月9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服刑人员石某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毕节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石某押送至三都县,与三都县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

7月13日,毕节监狱在监狱内将服刑人员石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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