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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监狱罪犯黄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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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ZZ1607644750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黄某,男,1953年8月21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96.656613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黄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2月28日交付广东省肇庆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23日,肇庆监狱罪犯黄某被送至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诊治。9月12日,经中心医院诊断,罪犯黄某患有:1、高血压病2级 很高危组,2、多发腔隙性脑梗塞,3、双侧颈动脉中内膜增厚,4、双下肢动脉硬化,5、右肾结石、右肾孟轻度积液,6、左肾囊肿,7、肝囊肿等症。根据中心医院的诊断结果,肇庆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经讨论,认为该犯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12月4日,罪犯黄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该犯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该犯之妻廖某符合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监狱委托广州市天河区(罪犯黄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于10月24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暂未发现黄某某有不适应社区矫正的情形”。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黄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12月11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黄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同意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月14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黄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月19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罪犯黄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决定提请罪犯黄某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广东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2月26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罪犯黄某某目前病情、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检察院审查意见,批准罪犯黄某暂予监外执行。

2月28日,肇庆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黄某押送至居住地,与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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