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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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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JYZZ160739718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某,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人,初中文化,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起。2013年6月20日交付重庆市渝都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5年8月12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至2034年1月1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4月30日,渝都监狱医院诊断罪犯孙某某患有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伴腹水、中度贫血等症,下达病危通知书。

5月6日,监狱将罪犯孙某某病情、社会危险性初步评估情况上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得到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批复同意后,于5月12日联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驻狱检察室到重庆市人民医院,一同对罪犯孙某某进行病情鉴定。经鉴定,重庆市人民医院出具《保外就医病情诊断书》,认为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5月19日,监狱向重庆市丰都县(罪犯孙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发出《拟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委托该局调查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5月26日,重庆市丰都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罪犯孙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5月23日,经十二监区及心理矫治科对罪犯孙某某进行相关量表测试、鉴定,监狱社会危险性评估小组认为该犯社会危险性程度为低级。

5月24日,监狱经审查,罪犯孙某某保证人具备保证人资格。

5月31日,根据《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十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罪犯孙某某病情符合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保证人符合保证人资格,愿意为该犯担保承担监护职责;该犯居住地司法局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孙某某病情符合《暂于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6月5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鉴于罪犯孙某某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作出同意对罪犯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评审意见。

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未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不当,同意向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6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孙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相关材料报送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8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将罪犯孙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同时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罪犯孙某某原判法院以及重庆市丰都县司法局。

6月9日,渝都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孙某某押送至重庆市丰都县,与丰都县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并在监狱内公告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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