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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人员郑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3-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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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JYZZ160586181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郑某,男,1982年4月12日生,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0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12月1日交付贵州省兴义监狱执行刑罚。郑某于2009年5月25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分别于2011年12月19日、2014年7月28日、2016年10月12日和2019年3月25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兴义监狱服刑人员郑某被监狱医院初步诊断为“心瓣重度关闭不全,心脏扩大,心功能Ⅲ级”。十监区提出对郑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于2019年6月18日委托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对郑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7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郑某患有:心脏瓣膜病 三尖瓣重度关闭不全 心脏扩大心功能Ⅲ级。

7月23日,十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郑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郑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郑某甲(罪犯郑某之父)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据此,会议认为郑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郑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郑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委托贵州省普安县(罪犯郑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普安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郑某适用社区矫正”。

8月1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作出同意监区对郑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21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郑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9月2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将郑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9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郑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9月19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郑某暂予监外执行。

9月24日,兴义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郑某押送至普安县,与普安县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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