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入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人员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1-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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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ZZ1605595731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文某某,男,1978年2月生,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家住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文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2月28日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2016年1月14日交付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情况: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2019年11月25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1月1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提出病情诊断申请。2020年2月5日,文某某因无明显原因出现腹痛、腹胀、乏力,腹痛以右上腹为主,偶伴恶心、厌油等症状,在四川省崇州监狱医院就诊,查肝功异常、甲胎蛋白、肿瘤标志物高,经护肝、对症治疗后,上述症状无减轻。2020年3月7日转入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并诊断文某某患肝癌。2020年3月9日,文某某所在七监区召开民警集体会议进行评议,提出对文某某进行病情诊断的建议。2020年3月9日,四川省崇州监狱医院集体讨论认为:服刑人员文某某因患肝癌,病情恶化加重,初步判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文某某启动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委托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作拟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
(二)病情诊断审批。2020年3月9日,四川省崇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初审会议讨论认为:服刑人员文某某病情危重,建议委托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四川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2020年3月9日,报经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
(三)病情诊断鉴定。2020年3月11日,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对文某某作出病情诊断意见:原发性肝癌伴随肝内转移;门静脉主干增宽伴癌栓;肺部感染;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双上肺大泡;右侧胸腔积液。经暂予监外执行鉴定小组专家讨论认为:文某某目前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2020年3月15日,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对文某某下达病危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专用)。
(四)保证人资格审查。文某某家住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虽已婚但无孩,且爱人随前夫生的孩子住在福建,现基本无联系。监狱民警与其哥哥进行了联系,将文某某需要保外的情况告知他,经民警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后,文某某哥哥同意作为保证人,并于2020年3月9日向四川省崇州监狱提出书面申请。2020年3月17日,监狱民警赴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核实文某某居住地并对保证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文某,男,现年45岁,家住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与文某某系兄弟关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自由未受限制,自愿承担保证人义务,有固定住处,愿意与文某某共同居住,符合保证人资格,同意文某作为保证人。监狱向保证人详细讲解了罪犯及家属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和义务,保证人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上签字确认。2020年3月19日,保证人文某通过电话向监狱明确表示不愿担保文某某。监狱随即决定派民警到保证人家中了解情况。保证人不愿担保的主要原因:认为文某某的病无法治愈,家庭又确实困难,没有能力承担相关费用。经民警的耐心开导下,最终保证人同意担保并签下承诺书。
(五)危险性评估。四川省崇州监狱评估矫治中心于2020年3月17日对文某某作出MCD即时评估:文某某危险分类为B级,对他人无危险性,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基本无社会危害性。
(六)监区提请。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做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及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20年3月17日,四川省崇州监狱七监区分别经过监区民警视频会议集体讨论、监区长视频办公会审核,建议对文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七)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2020年3月17日召开会议,审查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报请程序符合规定,文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建议报请暂予监外执行(急保),并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将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移送监狱纪委办监察科审查备案。
(八)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2020年3月18日,四川省崇州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经会议研究认为文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第五条之规定,保证人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监区提请程序规范,书证材料齐全、完备,建议对文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因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于2020年3月15日对文某某下达病危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专用),建议按应急程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九)检察机关审查。2020年3月18日,崇州监狱将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20年3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建议对罪犯文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20年3月19日四川省崇州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会议认为文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材料齐全、规范,结合检察机关审查意见,鉴于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2020年3月15日对该犯下达病危通知书,决定对文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急保),并按程序报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3月20日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作出批准罪犯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四川省崇州监狱将省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提出异议。2020年3月23日,由副监狱长带队,在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巡回检查组两名检察官全程监督下,将该犯押送至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司法局办理了移交手续,并提供了最近十四天体温检测记录,核酸检测结果及CT检查报告,确保了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到位,做到了无缝交接、无疫情流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