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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入广州监狱服刑人员梁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 案例时间:2021-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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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ZZ160549509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梁某,性别男,1973年5月7日出生,广西大新县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3日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梁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0月27日投入广东省广州监狱服刑,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

梁某2020年7月1日开始出现皮肤黄染,于7月3日到监狱医院就诊,7月9日腹部B超示:胰头占位性病变,主胰管扩张,胆总管扩张,肝内胆管扩张,监狱医院诊断:黄染查因:胰头癌?监狱于7月11日送罪犯梁某到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进一步诊治。7月14日,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对罪犯梁某诊断为:1、胰头占位性质待查:胰头癌?2、梗阻性黄疸 3、肝右叶占位性质待查 4、慢性胆囊炎 5、左肾囊肿。

2020年7月30日,根据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的诊断结果,广东省广州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经讨论,认为梁某所患:胰头占位性质待查:胰头癌?等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议对梁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广东省广州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梁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梁某所服刑的监区立即对梁某的罪名、刑期进行审查,并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对梁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并联系其家属询问保证意愿,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确定由其哥哥梁某某担任保证人,并到监狱办理了手续。

2020年8月10日,梁某所服刑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讨论梁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出席会议的全体警察一致同意对梁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召开的监区长办公会也一致同意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呈报梁某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广州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呈报的案件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于2020年8月13日组成面视小组对梁某进行了面视,于2020年8月14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司法局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调查梁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居住地的影响。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司法局于2020年8月19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2020]新司社矫调评字80号)的评估意见为:罪犯梁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可以依照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进行依法执行。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科评估,梁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危险性为中度,建议可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8月20日,广东省广州监狱召开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邀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经讨论一致同意提请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规定在监狱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没有收到监狱警察和其他罪犯的异议,监狱发函征求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建议批准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2020年8月24日,广东省广州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专题研究梁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审议,决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对梁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8月28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根据梁某所患病情、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检察院的检察意见,批准梁某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8月30日,广东省广州监狱将梁某遣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并与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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