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人员戴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1-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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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JYZZ1605188364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戴某,男,1984年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2009年3月6日,戴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沈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于2014年6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7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戴某因患严重疾病,2020年3月30日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患病及治疗情况
2020年1月7日,戴旭突发脑出血,经批准外诊到沈阳七三九医院就医,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七三九医院当日下达《病危(重)通知书》:病情危重,随时有再发脑出血、脑疝、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当日进行手术治疗,术后脱离生命危险。经两次头部CT检查,第一次诊断意见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请结合临床,建议短期复查。第二次诊断意见为:颅脑术后改变,请结合临床,建议复查。
鉴于戴某病情,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九监区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对戴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2020年1月9日,监狱委托沈阳七三九医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鉴定小组对戴某进行疾病诊断。2020年1月10日,沈阳七三九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戴某为:高血压2级很高危,双颈动脉硬化,脑出血。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之规定。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1月8日,戴某家属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1月13日,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九监区按照相关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戴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之规定,其母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和病情等情况,认为戴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戴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戴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戴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2020年1月15日,监狱委托沈阳市法库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1月17日,沈阳市法库县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同意接收入戴某回到辖区内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2020年1月23日,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召开暂予监外执行科务会,根据戴某的改造表现、疾病情况、犯罪性质、家庭环境、调查评估等情况,一致同意办理戴某暂予监外执行,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月27日,沈阳第二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戴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戴某的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0年2月2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戴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戴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戴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及相关材料送沈阳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罪犯戴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查意见。监狱将相关材料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收到戴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后,首先由局医疗卫生处就病情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罪犯戴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之规定。接着由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了审查,刑罚执行处认为,戴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长召集省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议,对该案进行审 议,会议意见同意戴某暂予监外执行。批准戴某于2020年3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收到省监狱管理局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20年3月30日,与沈阳市法库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戴某母亲家中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辽宁省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