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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诈骗罪被判入甘肃省白银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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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JYZZ1605162790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男,1988年11月14日生,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王某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服刑期间于2015年5月29日被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7年4月28日被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18年12月26日被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2年5月19日。2013年1月29日入监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王某自述既往有“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丙肝”史,2018年12月10日因上消化道出血,被送至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当日,甘肃省白银监狱电话告知其家属王某病情。王某母亲希望监狱能对王某提请批准保外就医,并表示愿意作为王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义务,经狱政科审查,认为王某的母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在同一家中,符合王某拟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的条件。

2018年12月25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对王某病情诊断结论为:1、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食管—胃底静脉曲张,门静脉高压,脾大;2、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3、慢性胃炎;4、胆囊炎、胆结石。

2019年1月21日,经白银监狱病犯分监区全体民警会议讨论研究,王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服刑期间表现较好,同时王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中《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5条第1款情形,即“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等)”。建议对王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1月22日,病犯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对王某提请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案。经审核认为:王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中《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5条第1款情形。即“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等)”。同意监区民警集体会议建议对王某提请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请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

2019年1月22日下午,监狱狱政管理科召开科务会议,就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如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二)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三)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王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对王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狱政管理科出具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2019年1月23日监狱服刑指导中心对王某进行心理评估,根据COPA-PI、SCL-90两种心理量表显示:90症状10个项目因子分症状均在2.5分以下,不明显,COPA-PI:外倾(64),聪敏(56),焦虑(54),王某外向,焦虑正常范围,经综合评估,王某情绪在合理范围内,犯罪思维处于较低分,,犯罪思维程度轻微。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监区提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王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王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

2019年1月23日,监狱狱政管理科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于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如下义务在得到保证人明确表示:如不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后。当日,由保证人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9年1月24日,狱政管理科将相关材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监狱出监罪犯人身危险性心理评估报告)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月24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对拟提请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评审。经评审,认为狱政管理科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王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提出了同意对王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评审意见。2019年1月25日,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拟对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在狱内进行了自1月25日起至1月27日止为期三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民警与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甘肃省白银监狱于1月27日将公示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王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

2019年1月25日,白银监狱向兰州市城关区司法局发函委托进行调查评估,3月6日,监狱收到回函,根据调查评估表,调查笔录及社会调查报告显示,兰州市城关区司法局认为在社区矫正再次危害社会可能性小,同意适用社区矫正。

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向监狱长办公会议提交报告,2019年3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与会者一致认为“罪犯王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程序”,提出对罪犯王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狱政管理科拟制《甘肃省白银监狱关于对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请示》报告,经狱政管理科科长审核、主管副监狱长审查、监狱长签发后打印、盖章,连同相关材料整理装订后及时报送甘肃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9年4月8日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4月12日,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材料,将王某押解至兰州市城关区,与城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了交接手续,同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居住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和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局,寄送原判人民法院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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