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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女子监狱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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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ZZ1603353194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初中文化程度,1955年12月12日出生,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104927.2元,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2017年9月18日入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1月20日,罪犯王某某被送至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检查治疗。当日,中心医院诊断该犯患有疑似左肺占位,并收治住院观察治疗。经治疗,该犯病情平稳,于2020年1月17日返回监狱。

2月21日,罪犯王某某因咳血被送至中心医院并转入康宁监狱进行住院治疗。5月22日,红十字医院下达病重通知书,监区向其家属进行告知。监区经研究,建议对罪犯王某某启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由监狱委托中心医院对罪犯王某某做出病情诊断。

6月8日,中心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王某某患有:1.左上肺肺癌(鳞状细胞癌);2.支气管扩张伴咳血;3.肺部感染;4.多浆膜腔积液;5.电解质平衡紊乱。经刑罚执行大队审查,该犯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6月9日,罪犯王某某次女王某梅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经监狱审查,王某梅系某公司管理人员,月收入七千元,家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能够与保证人共同居住且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符合保证人条件。

6月10日,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病情诊断情况及保证人申请情况,向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罪犯王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调查评估委托函》,就该犯出监后居住地、被害人谅解情况及社会危险性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6月17日,青海省互助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该犯患有重病,对社会危险性较小,家人愿意履行保证和协助监管义务,经综合评估,建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6月10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综合罪犯王某某改造表现、暂予监外执行实体条件、病情诊断结果和保证人申请等情况,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

6月20日,刑罚执行大队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监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来源真实合法,程序符合规定,结合该犯服刑期间表现及治疗期间配合情况,作出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6月29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大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认为罪犯王某某实体条件及病情条件符合规定,且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作出同意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7月6日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7月14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该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7月1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监狱将有关材料报送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8月5日,青海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批准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女子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王某某押送至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与互助县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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