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新监狱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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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JYZZ1603352311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何某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青海省海东市人,因犯组织卖淫罪被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止。2019年11月26日交付青海省建新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1月26日,建新监狱罪犯何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建议对罪犯何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监狱批准同意后,于11月27日委托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对罪犯何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12月5日,中心医院作出病情诊断鉴定结果,认为罪犯何某某患有:1.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2.慢性肾小球肾炎;3.肾性高血压;4.高钾血症;5.高尿酸血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罪犯何某某之父何某甲表示愿意作为保证人。经监狱审查,何某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有固定合法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符合保证人资格。
12月6日,监区长办公会议认为罪犯何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其刑种及刑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综合其狱内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12月10日,监狱委托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罪犯何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减刑社会调查评估。12月23日,海东市乐都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如对何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12月29日,监狱刑罚执行大队经审查,综合病情诊断、保证人情况、调查评估意见等情况,认为罪犯何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同意对罪犯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月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大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1月6日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月14日,检察机关出具《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查意见书》,同意提请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1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罪犯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1月22日,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报送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8月5日,青海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批准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建新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何某某押送至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与乐都区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