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陈家山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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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JYZZ1601455515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因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9日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赃款194743.7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止。2017年6月29日交付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
2019年2月至4月,服刑人员张某某因:1.急性脑血管病变:脑梗塞、2.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3.肺部感染,被送到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住院治疗。治疗回监后转入监狱病犯监区。2019年5月8日,家属申请为其办理保外就医,但监狱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未予办理。2019年9月3日该犯又因:1.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2.继发性癫痫、3.肺部感染、4.2型糖尿病、5.脑梗死后遗症,再次送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治疗后于9月4日回监。2019年10月8日,该犯再次突发倒地伴意识丧失1分钟,经监狱医院诊断为急性脑血管病变:脑出血、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形成,后立即转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经该院颅脑CT检查提示为:右侧颞顶叶脑软化灶、右侧基底节区及颞顶叶区大面积脑出血。因病情进一步加重,监狱将该犯转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2019年10月10日经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1.创伤性脑出血、2.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并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告知罪犯张毕洪病情危重情况:患者病情危重,即使积极治疗,仍可能因脑水肿、再出血、脑疝及肺部感染等并发症而危及生命;如出血量增加或脑疝形成,不排除手术治疗可能。同日,经监狱医院院长蒋云华建议、病犯监区申请、副监狱长王维同意,监狱委托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对该犯病情进行鉴定,2019年10月12日,经该医院鉴定,罪犯张毕洪患:1、创伤性脑出血;2、高血压3级 极高危组等疾病,并出具了《罪犯病情诊断书》。张犯所患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及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
服刑人员张某某自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民警管理教育;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纪行为;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入监初期,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初患病以来,该犯转入病犯监区,基本在卧床养病,且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该犯在住院期间,均能积极配合治疗。该犯服刑时间不长,但已获四次行政奖励,总体表现较好。
服刑人员张某某的女儿自愿作为张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并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9年10月12日还派出民警到荆州市沙市区,实地核实了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居住地,并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保证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自由未受限制,具备张某某保外就医保证人资格,符合保证人条件。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八条要求,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9年10月12日,委托张某某服刑前居住地司法机关,即荆州市沙市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核实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居住地并调查张某某对所居住地社区的影响等事宜。在监狱民警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罪犯病情诊断书》、《病危通知单》及张犯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送交该局后,荆州市沙市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安排签署了《送达回执》,并表示因该犯办理急保,社矫局愿意接收,评估调查情况会在其后邮寄我监(2019年10月13日,荆州市沙市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其意见为:张毕洪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9月12日张某某所在的监区召开了监区长办公会,就张某某上述暂予监外执行实体、程序条件进行了讨论,与会民警一致建议对该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9月1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对服刑人员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采取与服刑人员张某某、为其提供证明材料的小组罪犯及分管民警“三见面”等方式,审查了监区所提交的材料,并询问了相关证人,采集了相关影像资料。经审查,监区所提交的材料较为齐全、完备、规范,并可证明服刑人员张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的程序符合规定。
2020年10月14日,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组织召开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刑罚执行科提交的《关于对服刑人员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评审。评审委员会应到会10人,实际到会9人,监狱驻监监察室列席会议1人,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紧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后,刑罚执行科将评审结果在监狱狱务公开公示栏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自2020年10月14日起。
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沙洋陈家山监狱监察室检察官列席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并在《沙洋陈家山监狱驻监检察机关列席会议情况记载表》上签署了“经查,服刑人员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狱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合法,因此,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建议按法定程序办理。”的意见,并在收到监狱送交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后,出具了《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其意见为:“建议你局批准对罪犯张毕洪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10月1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评审委员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经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服刑人员张某某紧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监狱公章后,由刑罚执行科整理案卷,报送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2019年10月15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经评审后下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9)鄂监刑暂字第57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服刑人员张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沙洋陈家山监狱收到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9年10月15日将服刑人员张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荆州市沙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通报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