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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 案例时间:2021-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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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ZZ1600155870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许某某,性别 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1月17日被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3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判,将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0年4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0年8月19日投入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33年7月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许某某于2020年2月21日因“纳差、腹胀1周,黄疸3天”到广东省梅州监狱医院就诊,经治疗未见好转,2020年2月26日转送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经相关检查后,于2020年2月29日予行: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胆总管肿物活检+T管引流术,2020年3月8日,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对该犯诊断为:胆总管中分化腺癌(pT4NxMx) 肝功能B级 梗阻性黄疸。

2020年3月11日,根据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的诊断结果,广东省梅州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经讨论,认为罪犯许某某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提议对罪犯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梅州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罪犯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许某某所服刑的监区立即对其罪名、刑期进行审查,并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对许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经监狱改造评估中心评估,该犯再犯危险性评估为中度,建议可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3月12日,罪犯许某某的儿子许某立到梅州监狱办理担保手续。2020年3月23日,罪犯许某某所服刑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出席会议的警察一致同意对许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3月23日召开的监区长办公会也一致同意向监狱呈报罪犯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梅州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呈报的案件后,立即对监区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罪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进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联同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对罪犯许某某进行了面视,向广东省普宁市司法局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委托普宁市司法局就罪犯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居住地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3月26日,普宁市司法局出具罪犯许某某适宜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2020年3月27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讨论一致同意提请罪犯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规定在监狱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随后,监狱发函征求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意见,2020年3月30日,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函复监狱,认为罪犯许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2020年4月2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专题研究罪犯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审议决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罪犯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4月16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罪犯许某某所患疾病、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检察院的审查意见,认为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4月20日,监狱将罪犯许某某遣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并与普宁市司法局完成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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