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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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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ZZ159946510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57年5月23日生,四川省遂宁市人,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13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宁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3月31日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2007年11月8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7月31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7月26日、2015年12月15日、2019年7月16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至2025年6月2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1.提出病情诊断申请。2020年4月8日下午,王某在监区院内活动时突然晕倒在地,意识不清,经监狱医院初步诊断为脑出血,监狱随即安排将王某送往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局中心医院)诊疗。经局中心医院门诊头颅CT检查,王某右侧小脑出血破入脑室。4月9日、4月12日对王某又进行了二次头颅CT复查,均显示王某小脑出血并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基底节区多发梗塞灶。

2.病情诊断鉴定。4月29日,局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王某患有:1.小脑出血并破入脑室;2.蛛网膜下腔出血;3.双侧基底节区多发脑梗塞;4.高血压3级(极高危);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肺部感染;7.主动脉粥样硬化;8.胸椎后凸畸形。王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3.保证人资格审查。鉴于王某某病情,监狱立即与王某家属进行了联系。4月16日,王某儿子自愿为具保人,向监狱书面申请对王某办理保外就医。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同日对王某进行了具保人资格审查,并告知具保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与王某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4.社区调查评估。同日,监狱向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4月21日该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安居调查评字〔2020〕18号),评估意见为:同意纳入社区矫正。

5.监区集体研究。4月30日,经监区集体会议研究,认为王某刑种、刑期及病情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且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深挖思想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做好“罪犯一日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上所述,一致建议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监区公示三日。经公示无异议后,5月4日,监区将书面报告及相关案卷材料报送至刑罚执行大队。

6.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刑罚执行大队收到监区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后,认真进行了审查。认为王某某的刑种、执行刑期、改造表现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所患疾病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具保人符合法定条件,社区矫正部门同意接收,罪犯在服刑期间无自杀自伤自残行为,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5月4日,刑罚执行大队召开队务会,经集体研究,建议对王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5月5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评议,同意对王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会后,监狱将评议结果在狱内进行了公示(三个工作日,自5月6日起至8日),经公示,无异议。2020年5月6日监狱将征求意见函及案卷材料移送至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日将王某某病理档案送省检察院进行法医鉴定。2020年5月9日,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建议青海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18日,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对西宁监狱提请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认为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6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于2020年6月21日移交至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司法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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