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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夏xx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1-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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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ZZ159763175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夏XX,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河北省兴隆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4月26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夏XX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16年11月15日送押承德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夏XX入监体检显示其体弱多病,患有“高血压、冠心病、肝实质弥漫性病变”,在承德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16年12月23日因“右侧胸痛一月余,双锁骨淋巴结肿大一周”收入承德监狱医院治疗。2016年12月28日该犯于承德市中心医院(省政府指定医院)外诊,显示:“头、胸、腹CT显示:1、脑干区、左侧丘脑、双侧基底节区、双侧放射冠腔隙性脑梗塞;2、脑白质脱髓鞘;3、双肺气肿,双侧多发肺大泡;4、双肺多发索条;5、后纵膈气管隆突下团块,与食管分界不清,临近食管管腔狭窄;6、纵膈及双侧肺门多发肿大淋巴结;7、不除外心包少量积液。主动脉管壁及冠脉走行区钙化。8、肝顶片状低密度影;9、不除外胆囊内小结石;10、考虑双肾多发囊肿;11、右肾点状及结节样高密度影,不除外钙化;12、肠内容物较多;13、部分椎体呈楔样病变。2017年1月17日承德市中心医院病理检查示:(右颈部)淋巴转移癌,结合免疫组化,考虑腺上皮来源,分化较差”。2017年2月9日承德监狱医院胸片示:“纵膈占位性病变较前明显增大,两肺门受压移位。呼吸困难,不能平卧,进食困难,胸腹部水肿,呈恶病质状态”。

罪犯夏XX发病伊始,监狱下达病重通知书,其子女来狱探视,监狱于探视期间征询子女意见,是否同意作为其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初期,夏XX子女均不愿担任保证人。经过监狱多次沟通,解释有关规定,其女儿同意作为保证人,为其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承德监狱对保证人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后,认定罪犯夏XX女儿符合保证人资格,在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后,由其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随后监狱委托兴隆县司法局就罪犯夏XX暂予监外执行的社会影响进行调查评估。2017年2月9日,兴隆县司法局通知监狱,通过对罪犯夏XX犯罪前的情况进行走访了解,其居住地的村委会和群众反映罪犯夏XX捕前表现一般,经常酗酒,喝酒后失控,爱闹事,邻里关系一般。家庭关系不睦,因其酒后将妻子致死,被害人家属也不能谅解,且子女在外地居住,生活条件不好,恐怕不能尽到义务,故此,不便纳入社区矫正。针对此种情况,承德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干警于2月10日赶赴兴隆县司法局,协助做好村民邻里的解释工作;同时向社区矫正机构详细介绍了罪犯夏XX的病情,由于其病情非常严重,不会再危害社会。

经过多方努力和细致沟通,最终兴隆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罪犯夏XX纳入社区矫正。2017年2月15日,承德市中心医院出具了《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夏XX患:1、纵膈恶性肿瘤,考虑从食管来源可能性大;2、纵膈、颈部淋巴结转移;3、上腔静脉压迫综合症;4、恶病质。其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且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当日,承德监狱医院向罪犯夏XX的家属发出病危通知书。

为了尽快办理罪犯夏XX的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驻狱检察部门征求意见。2017年2月17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对罪犯夏XX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后,监狱将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部门同意的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2017年2月20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议对罪犯夏XX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2月21日,省监狱局在受理案件后,立即进行审核,经审查无异议后,当日批准罪犯夏XX紧急保外就医。22日,承德监狱将罪犯夏XX送到家中,会同司法局工作人员办理了交接手续,纳入社区矫正。2017年3月6日,兴隆县司法局通知承德监狱,罪犯夏XX于当日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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