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入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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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JYZZ159644408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49年8月13日出生,重庆市长寿区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18年7月10日送入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应于2023年11月7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1月5日,李某某因“左颈部包块,左腋下包块一年余”送监狱医院治疗。入院后予以抗感染等对症处理,因病情无好转,押送至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肿瘤标志物:CA72-4 23.760u/ml,cyfra21-1 25.890ng/ml,anse 24.580ng/ml;左锁骨上包块针吸活检提示:上皮源性肿瘤;鼻咽部CT增强+颈动脉CTA+上腹部CT增强+胸部CT增强+肺动脉CTA检查示:左侧颈部、腋窝、胸壁、锁骨上窝区多发肿块,考虑肿瘤性病变,转移灶可能,颈5/6/7椎体及附件、左侧肩胛骨、左侧锁骨远端、多发胸椎及附件、左侧多根肋骨多发骨转移,双侧颈内、颈外、颈总动脉及椎动脉、基底动脉未见明显异常,右肺下叶不规则团片状异常密度影,并右下肺门区小结节,考虑:肿瘤?双肺间质性改变,左肺上下叶炎性病变,右肺上下叶小结节,双侧少量胸腔积液,双肾囊肿,主动脉弓壁钙化;诊断考虑转移性肿瘤。随后继续转入监狱医院治疗。
2019年4月8日,李某某向监狱递交了病情诊断申请书。根据李某某病情,经监狱研究同意,将李某某押解到重庆三峡中心医院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出具《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医学鉴定书》,诊断李某某“患右肺下叶癌,T3N3M1cTVb期。侵及左胸部,伴左锁骨上、右腋窝淋巴结转移癌;颈5 /6 /7椎体及附件,左侧肩胛骨,左侧锁骨远端,多发胸椎及附件,左侧多根肋骨多发骨转移癌,左肺上下叶炎”。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李某某向监狱提出由其女儿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重庆市三合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监狱核实了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并委托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对李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长寿区司法局全面摸排了李某某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充分考虑其案件的影响情况,作出李某某可适用社区矫正的决定。
2019年4月22日,根据李某某病情鉴定结果,结合保证人的担保条件、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情况以及监狱社会危险性评估意见,李某某所在监区分别召开监区民警集体会议、监区长办公会。与会民警一致认为,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同意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相关证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李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疾病范畴,监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
2019年5月6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了审核,认为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监狱内进行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监狱将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室审查后认为:监狱提请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规定,同意监狱提请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6月3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于2019年6月17日批准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9年6月21日将李某某以及相关材料移交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