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罪犯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12-2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JYZZ159642543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沈某某,男,1971年03月01日出生,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于2019年11月01日入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沈某某因“腹痛、腹胀、停止排便1个月,停止排气10天”于2020年3月21日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结合病史、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明确诊断,2020年3月26日全麻下行直肠癌根治术、场粘连松解术。

(二)委托鉴定。该犯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后,通化监狱根据该犯病情于2020年3月30日向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2020年04月02日,吉大一院对罪犯沈某某出具了《罪犯疾病情诊断书》明确诊断:直肠癌、肠梗阻、腹腔积液、电解质紊乱-低钠、低氯血症、右肾囊肿。

(三)监狱医院把关。2020年4月7日经监狱医院三人鉴定小组例会研究,罪犯沈某某病情符合〔2014〕112号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肿瘤,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罪犯沈某某的姐姐,经过认真细致考查,监狱确认其符合保证人资格。与此同时,监狱联系该犯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司法局,委托其对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4月13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沈某某再犯可能性低,可以实现有效监管,适合社区矫正管理。

(五)监狱审核。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该犯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罪犯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研究讨论同意对罪犯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4月16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疫情原因不能到会场参会的采取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视频会议),共同审议并通过了罪犯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期进行公示,公示期五日内,未收到举报信息。

(六)提请检察机关审查。2020年4月21日,监狱将罪犯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同意罪犯沈某某保外就医,建议对罪犯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七)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20年4月2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将罪犯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省局审核认为:罪犯沈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2020年5月9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