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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入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人员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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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JYZZ159642477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沈某某,男,1969年2月21日生于吉林省东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吉林省东辽县寿山镇三合村四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5日以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沈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5年6月30日起。

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2011年8月30日减刑一年,2013年9月27日减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2月23日减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5月20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4年3月9日。于2005年7月28日入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因沈某某慢性肾衰竭等疾病,长期外诊透析治疗。现刑期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沈某某所在监区向监狱医院提起对沈某某的保外就医建议。经请示监狱领导批准,2019年11月5日吉林省四平监狱委托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对沈某某病情进行诊断。经检查:沈某某明确诊断为:慢性肾衰竭(CDK5期),肾性贫血,高钾血症,高血压病三级(极高危组)。沈某某既往病史:既往高血压病史三年,最高血压220/120mmHg,口服药物治疗后,现血压180/110 mmHg。糖尿病史半年。

2019年12月5日经吉林省公主岭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例会研究,现沈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沈某某呈报暂予监外执行。

因沈某某经过省政府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且监狱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同意,病情均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经过四平监狱刑罚部门审核,沈某某已执行刑期也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四平监狱八监区向监狱提供沈某某的姐姐沈某琴为沈某某保外就医保证人,保证协助司法机关在沈某某保外就医期间履行相关义务。2019年12月5日,监区民警带领沈某琴到监狱刑罚科提交材料并签订保证书,刑罚科审核发现:沈某琴虽然系与沈某某为亲姐弟关系,但沈某琴居住在自己女儿黄某的住处,名下并无房屋可居住。并且沈某琴已年过六旬,收入仅靠几亩土地维持,生活并不富裕,难以维持沈某某日常医疗需要。依照现有情况,刑罚科办案人参照以往经验,按照程序,下一步在征求罪犯保外就医后居住地评估意见时,当地司法局很容易会出具不同意的意见。刑罚科办案人将此情况向罪犯所在监区警官和沈某琴告知后,询问沈某琴还有没有其他可提供的保证人。经询问得知,沈某某有一个女儿,现在河北省唐山市做生意,条件相对较好。刑罚科立即电话联系沈某某女儿沈某阳,说明情况后,沈某阳表示愿意做为其父亲保外就医后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并且经济条件也允许。刑罚科办案人通知沈某阳尽快准备相关材料到监狱进行审核。

鉴于以上情况,2019年12月6人日四平监狱八监区民警进行集体评议,并报请至监区长办公会开会研究,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同意对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对沈某某进行监区押犯危险性评估,经监区综合分析,结合现患病情况,认为沈某某目前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四平监狱刑罚科于2019年12月6日向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司法局作出(2019)吉四狱委字第7号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2019年12月21日四平监狱收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司法局(开矫调)字[2019]第09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在押犯沈某某出监后有固定居住地,且其保证人沈某阳具备保证人资格,能够对沈某某进行看护和治疗,并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沈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建议可以对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12月26日,四平监狱召开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评审委员会议,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建议对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会后,由刑罚科按照规定程序在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没有民警或服刑人员对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9年12月30 日,四平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研究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事宜。对沈某某狱内表现、患病情况、已执行刑期、危险性评估意见、保外就医后居住地司法局评估意见等情况,经过监狱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吉林省四平监狱在办理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执行,全程接受驻监检察机关监督。2019年12月30日,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四平东检执检暂意[2019]24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认为沈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按照工作程序,四平监狱派专人将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报送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月3日,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认为沈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20年1月7日,派员将沈某某押送至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司法局进行交接,将沈某某及保外就医卷宗材料移交开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同日向唐山市开平区检察院进行相关材料移交。于2020年1月9日,四平监狱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将沈某某案卷正卷、副卷、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移交至河北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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