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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 案例时间:2021-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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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ZZ1594947483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性别 男,1969年5月4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2015年6月9日投入深圳监狱服刑。

陈某既往有“丙肝”10余年,因“体检发现肺结核3年余,咳嗽、咳痰伴乏力、消瘦3月余”,于2018年12月4日送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完善检查,胸部CT提示两肺继发性肺结核并多发空洞,予抗结核治疗。治疗期间复查肝酶及胆红素进行性上升,AFP进行性增高,胸部、上腹部CT增强及上腹部MR增强提示肝癌,结合患者症状体征及相关检查,支持肝癌并全身多处转移。2020年3月18日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对该犯诊断为:1.肝癌并全身多处转移;2.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重度;3.继发性肺结核 双肺(空洞)涂(阳)耐药(利福平)复治;4.支气管扩张伴感染;5.慢性胆囊炎;6.2型糖尿病;7.左肾结石。

2020年3月20日,根据广东省监狱中心的诊断结果,广东省深圳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经讨论,认为陈某所患肝癌等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提议对陈某暂予监外执行。3月21日,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对该犯下达病危通知书,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认为陈某现病情恶化,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决定对陈某启动紧急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程序。

【案件办理过程】

广东省深圳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陈某启动紧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陈某所服刑的监区立即对陈某的罪名、刑期进行审查,并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对陈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危险性进行评估。经监狱改造评估中心评估,认定陈某的再犯危险性为中度,建议可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3月23日陈某的哥哥到广东省深圳监狱办理保证人手续,监狱对陈某哥哥进行了保证人资格审查,对其出具的身份证、户口本、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审核,并告知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与陈某哥哥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20年3月24日,陈某所在服刑监区召集全体警察开会讨论陈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出席会议的警察一致同意对陈某提请紧急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3月24日,监区长办公会同意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呈报陈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深圳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在收到监区呈报的案件后,立即对陈某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将病情材料交由监狱狱政生卫部门进行审核。经相关部门审核,陈某符合紧急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20年3月24日深圳监狱向广东省海丰县司法局发出调查委托函,调查陈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居住地的影响。鉴于陈某病情不断恶化、随时都有生命危险,监狱与该县司法局沟通联系,告知陈某的病危情况,要求司法局能尽快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3月27日广东省海丰县司法局回函同意接收罪犯陈某为社区矫正人员。

2020年3月27日,广东省深圳监狱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讨论一致同意提请对罪犯陈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会后立即发函征求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意见,2020年3月27日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函复监狱,同意监狱对罪犯陈某提请紧急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3月27日广东省深圳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罪犯陈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审议决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陈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3月30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罪犯陈某所患病情、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检察院的审查意见,批准罪犯陈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当天将罪犯陈某遣送至其户籍所在地,与属地司法局完成了交接手续,并将罪犯陈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监狱内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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