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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诈骗罪被判入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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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ZZ1594890975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女,1954年5月4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人,小学文化。王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3日经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以(2016)青2523刑初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退赔271930元。于2016年4月26日送入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发现余漏罪,2017年9月3日,再次因诈骗罪经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以(2017)青2523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五千元),责令退赔267800元。

【案件办理过程】

1.提出病情诊断申请。2016年4月26日,王某某调入青海省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2017年,王某某时常有口渴、饥饿情况,且日渐消瘦,经监狱医院检测王某某血糖异常,遵医嘱通过控制饮食并配合药物进行治疗。2019年11月,因血糖值持续升高,前往监狱医院就诊,注射胰岛素仍未降低。2020年1月6日,前往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局中心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Ⅱ型糖尿病、高血压,同日入康宁监狱治疗。

2.病情诊断鉴定。2020年2月17日,监狱委托局中心医院对王某某进行病情诊断,2020年3月5日,局中心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结果为:1.胰尾部神经内分泌癌并肝脏、脾脏转移;2.胰源性门脉高压: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盆腔积液;3.二型糖尿病;4.肾囊肿;5.慢性胃炎。王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3.保证人资格审查。监狱及时向其亲属告知王某某病情及治疗情况,经与其家人多次沟通,罪犯亲属主动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表示愿意履行保证人义务,于2020年3月2日提交书面申请。经查,保证人系王某某孙子,月收入四千余元,无违法犯罪记录,符合保证人资格。

4.分监区提请。2020年3月6日,经分监区民警综合考量王某某现实改造表现、病情诊断及社会危险性等因素,集体研究认为,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5.监区集体研究。2020年3月26日,经监区集体会议研究,综合考量王某某病情、改造表现、保证人资格等因素,建议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2020年3月27日至3月29日,公示期间,无民警及罪犯提出异议。

6.调查评估。2020年4月14日,监狱向本市城中区司法局发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同时附有王某某原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病历资料、服刑期间表现等材料,4月17日,城中区司法局做出调查评估意见书([2020]中调评字17号),评估意见为:“被调查人王某某具备在我辖区社区矫正条件,故我局同意被调查人王某某在我辖区社区矫正。”

7.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刑罚执行大队于2020年4月19日召开队务会,经审查,案件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王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形成审查报告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

8.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2020年4月21 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评审,建议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期为2020年4月22日至24日,公示期间无民警及罪犯提出异议。

9.检察机关审查。2020年4月27日,监狱将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5月12日,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西平暂意[2020]5号),建议青海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10.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20年5月15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研究,同意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5月18日将暂予监外执行案卷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经省局审查,要求监狱进一步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2020年6月18日,省局批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因王某某病情严重,无法离开医院,经与司法局工作人员沟通协调后,于6月19日下午,在医院,监狱与城中区司法局进行了人员及相关材料的移交,顺利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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