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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贩卖毒品罪入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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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JYZZ1594780443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71年1月7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人。2012年1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7月23日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张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8年7月25日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36年4月22日。

【案件办理过程】

张某某因大腿内侧疼痛多日,于2020年1月3日送109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3月11日109医院下达《特殊人群病重通知书》,监狱收到张某某病重通知书后,监内医院及时将张某某病重情况通报了监区、刑罚执行科、驻监检察室,并按规定将张某某的住院及病情况通知其家属。2020年3月24日109医院再次下达病重通知书,2020年3月28日109医院下达《特殊人群病危通知书》。

2020年3月29日张某某的儿子张某提出保外就医申请,并提出自愿担任其保证人,且提供身份证明、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刑罚执行科对其保证人条件进行审查,认为保证人张某符合相关规定,具有保证人资格。

2020年3月29日八监区提出病残鉴定申请。监狱于2020年3月31日委托109医院对其进行疾病伤残鉴定。2020年4月22日109医院鉴定结论为:“1、左上肺癌(临床+影像)伴颅内、多发椎体及骨盆、股骨上段骨转移瘤伴截瘫;2、胸1-3椎体病理性压缩性骨折继发椎管狭窄,脊髓变性;3、双肺陈旧性结核;4、颈3-6椎间盘突出;5、腰2-5椎间盘突出;6、糖尿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7、高血压3级很高危;8、脾大;9、右侧上颌窦囊肿。”

根据《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查规范》第十四规定,刑罚执行科于2020年4月25日委托监狱生活卫生科对张某某的病情诊断进行审查。2020年5月8日生活卫生科回复的审查结论认为“罪犯张某某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之规定。”

经晋中监狱委托,运城市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对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调查评估,并于2020年5月12日出具评估意见:适用社区矫正。

2020年5月15日经罪犯张某某所在八监区合议,认为张某某病情较重,建议对其提请保外就医。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同时,将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及时送达驻监检察室,主动接受同步法律监督。

2020年5月1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评审,建议对张某某保外就医,会后,按规定在监内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2020年5月21日,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合法”,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5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会后,将有关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同时通报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5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认为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6月9日,监狱将张某某移交于运城市夏县司法局,并将移交证明抄送驻监检察室。同时,监狱向张某某原判法院寄送了《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告知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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