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贩卖运输毒品罪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人员艾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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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ZZ1593838684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艾某某,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艾某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07年1月2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乌中刑初字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7年5月17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8月19日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30年1月18日止;2013年6月25日被依法减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4月15日被依法减刑一年;2018年9月20日被依法减刑七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3月23日,艾某因面色苍白伴全身酸痛乏力,收入监狱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1.肺结核;2.低蛋白血症;3.胆囊多发结石并胆囊炎。监狱医院给予纠正贫血、抗结核、护胃、补液等对症治疗,效果欠佳,转入吐鲁番市人民医院作进一步诊治。
2020年5月1日,经吐鲁番市人民医院诊断,艾某患有“1.继发性肺结核;2.感染性休克;3.重症肺炎;4.急性消化道出血(消化性溃疡出血);6.急性胆囊炎伴胆囊结石;7.胆总管扩张-结石”等疾病,并按相关规定,出具了《病情诊断书》《病重通知书》。
鉴于艾某病情危重,监狱医院于2020年5月1日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根据艾某的病情,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历材料,认为艾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提出对艾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艾某所在监狱及时召开依照全体会议,依据法定条件、艾某病情、服刑表现及保证人情况集体研究,认为艾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情形,无不得暂予监外执行情形,一致同意对艾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连同有关提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及时召开会议,审查后认为监区报送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程序符合规定,艾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规定,监狱及时委托艾某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开展暂予监外执行后社区影响。
艾某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后,出具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
案件办理期间,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对艾某患病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形成考察报告,连同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5月3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专题研究艾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并邀请新疆吐鲁番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经会议评审,一致同意对艾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会后,按照规定将艾某拟暂予监外执行有关情况、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在狱内公示三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和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连同公示情况抄送检察院征求意见。经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正式出具了“同意艾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2020年5月7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同意对艾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报请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
2020年5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依法受理吐鲁番监狱提请对艾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经局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艾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局刑罚执行处审查,艾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经局政策法规处审查,案件办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一致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长召开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5月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研究,批准艾某暂予监外执行。
吐鲁番监狱依据监狱管理局作出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派民警将艾某依法移交户籍所在地司法局,依法纳入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