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寻衅滋事罪入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服刑人员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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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JYZZ1593660080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徐某某,男,1954年8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经营,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徐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2020年4月26日交付执行。徐某某无前科劣迹,无从严、从宽和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等情形。
【案件办理过程】
徐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交付执行,新收入监后徐某某自述患有高血压病十余年,并长期服药,新收体检报告结果显示徐某某有高血压史。徐某某在新收服刑期间能按时服用控制高血压药物,身体状况正常。5月16日0时许,徐某某突发左半边身体无法动弹且出现神志不清情况,监狱及时将徐某某送往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治疗。当日凌晨1时30分许,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拟诊为脑血管意外?高血压。目前考虑急性脑梗死,有静脉溶栓指征,无禁忌症。5月17日,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徐某某为脑梗死(静脉溶栓后)伴少许渗血。
考虑到徐某某病情危重,监狱及时与徐某某家属取得联系告知病情并安排了会见探病,5月21日监狱委托监狱总医院对徐某某进行病情诊断。同时,监狱对徐某某的病情协调医院积极予以救治。
5月25日,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患者徐某某,目前情况为急性大面积脑梗死伴出血软化,右大脑中动脉闭塞,右颈动脉及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高血压病(三级很高危),病情危重。
5月26日上午,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认定徐某某患“急性大面积脑梗死伴出血软化、右大脑中动脉闭塞、右颈动脉及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高血压病(三级很高危)”。收到徐某某病情诊断书后,监狱随即向局生活卫生处申请对徐某某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经局生卫处审批同意后委托监狱总医院进行病残鉴定。5月26日中午,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书,认定徐某某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
收到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书后,监区及时对徐某某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并报刑罚执行科审批。与此同时,监狱联系徐某某妻子来监办理签署担保事宜,此前徐某某妻子在第一人民医院探病时就曾表示如果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希望监狱能够尽早对其办理保外就医,家人也会切实履行好保证人义务,配合社区矫正机关监督徐某某日常就医和生活。5月26日下午13时许,徐某某妻子来监听取民警讲解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要求后,再次提出愿意作为保证人承担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的日常监管,并签署了保证人的相关文书资料。监狱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徐某某妻子具备保证人资格,并立即电话与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取得了联系,告知徐某某病情危重等实际情况进行了沟通,宝山区司法局电话表示同意接收。5月26日,刑罚执行科审查后同意立案。
2020年5月27日上午8时许,上海市新收犯监狱一监区召开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讨论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会议综合徐某某的改造表现,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情况,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书和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危通知书,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将该犯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有固定暂予监外执行后居住地,保证人具备保证资格。与会民警认为徐某某符合病情危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条件,建议依法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随后,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同意对徐某某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监狱审核。
2020年5月27日上午9时许,监区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集体讨论、监区长办公会议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制作《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审查表》移送监狱生活卫生科审查。生活卫生科审查后意见为徐某某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5月27日上午9时30分许,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室会议并出具了个案审查意见,认为监区认定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将案件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5月27日上午10时30分许,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认为徐某某已年满65周岁,系老犯,且剩余刑期较短,也无法定从严、不得的情形,且所患疾病危重,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临床报病危,存在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可能,符合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条件,徐某某住院期间能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改造表现较好。徐某某妻子符合保证人资格,且多次向监狱诚恳表示能切实履行保证人义务,对徐某某日常生活予以监管。同时,徐某某固定居住地司法局也表示愿意接纳徐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综上所述,同意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随后,监狱立即向沪西地区检察机关征求意见。5月27日下午13时许,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检察意见。5月27日下午15时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徐某某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经监狱长审核后签署了同意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之后,监狱将提请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经过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逐级审核,2020年5月29日13时许,监狱管理局批准对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之后,民警立即联系徐某某保证人及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共同约定下午16时许在上海市宝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交接。
5月29日13时10分许,监狱狱政管理科民警与监区民警赶赴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办理徐某某出院手续,后三方于16时15分许在宝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室进行了人员和材料的交接,同时,监狱将交接情况及时通报了检察机关,此次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