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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0-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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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JYZZ1593659781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吉林省舒兰市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止。于2017年3月20日入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 发病入院。2018年1月22日,罪犯刘某某因2型糖尿病至吉林省新康监狱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由于病情严重,于2018年1月26日转至吉林省人民医院治疗。

(二) 委托鉴定。鉴于罪犯刘某某所患疾病较重,监狱于2018年2月13日委托吉林省人民医院对该犯病情进行鉴定。2018年2月13日,吉林省人民医院出具《罪犯疾病诊断鉴别意见书》诊断:罪犯刘某某患Ⅱ型糖尿病、肾病、胸腔积液,低钾血症,低蛋白血症,重症肺炎。

(三) 监狱医院把关。2018年2月13日经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例会研究,罪犯刘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 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该犯病情诊断鉴定及相关材料后,第一时间联系了罪犯刘某某的哥哥,2018年2月13日下午其哥带着保证人资格审查相关材料来到监狱,经过认真细致的考查,监狱确定其符合保证人资格审查。同日罪犯刘某某弟弟在监狱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由于罪犯刘某某病情较重,为了节省时间,当日监狱电话联系了罪犯刘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吉林市丰满区司法局,将刘某某相关情况进行沟通,当天监狱派员将调查评估函送至该局,该局经过调查评估认为罪犯刘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五) 启动紧急保外就医程序。2018年2月13日下午,吉林省人民医院向监狱下发了罪犯刘某某《危重病人报告单》。由于该犯病情严重,随时有生命危险,监狱立即启动了紧急保外就医程序,并第一时间电话告知吉林市丰满区司法局相关情况。

(六) 监狱审核。紧急保外就医程序启动后,该犯所在监区立即召开暂予监外执行民警集体评议和监区长办公会议。会议研究决定对罪犯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立即召开科务会,研究讨论案件一致同意对罪犯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2月14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邀请驻监检察室主任列席会议,共同审议并通过了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同日上午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办公会,一致同意对罪犯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七) 提请检察机关审查。2018年2月14日9时30分,监狱将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送至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同意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出具《检察建议书》,建议省局批准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八) 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8年2月14日13时许,监狱将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病情进行认真审核,认为该犯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规定。刑罚执行处审核认为: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鉴于该犯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按照急保程序要求,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4日14时40分,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随后,监狱民警一方面与吉林市丰满区司法局联系交接事宜,一方面迅速赶往吉林省人民医院办理转院等相关手续。2018年2月14日20时许罪犯刘某某转院至吉林市人民医院。监狱、丰满区司法局和罪犯刘某某保证人在医院办理了交接手续。2018年2月15日监狱将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会见室和狱内依法进行了三日公告,期间未收到民警及监犯任何举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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