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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诈骗罪被判入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人员何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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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JYZZ1593586470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何某,男,54岁,贵州省遵义市人,2016年6月15日何某因诈骗罪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漏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七千元,对犯罪所得五万八千元继续予以追缴。2017年2月20日送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2019年6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应于2021年2月12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3月4日,何某因“腹痛5月伴黄疸八天”送入南川监狱医院就诊,根据病史、体征和检查结果考虑诊断:胆囊结石、梗阻性黄疸待查(胆总管结石?胆总管占位性病变?)、梗阻性胆管炎、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急性胆汁淤积性肝损伤,入院后予以抗感染、解痉止痛、营养支持、保肝等治疗,后转入监狱中心医院继续治疗。

4月9日,何某的儿子向监狱递交了病情诊断申请书。根据何某病情,经监狱研究同意,将何某押解到重庆市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经重庆市人民医院以市人院〔2020〕医诊字第XXX号保外就医病情诊断意见书诊断为“梗阻性黄疸:胆总管占位(肿瘤)性病变可能性大、胆汁淤积性肝损、低蛋白血症、梗阻性胆管炎”。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之规定。
     2020年4月13日,监狱根据何某病情鉴定结果,结合保证人的担保条件、公安机关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意见、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情况以及监狱社会危险性评估意见,分别召开了监区民警集体会、监区长办公会、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何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从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审核,认为何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病情条件,因随时有生命危险,建议对何某予以立即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将何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监狱提请罪犯何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规定,同意监狱提请何某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4月14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鉴于何某病情严重,随时存在生命危险,建议立即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报市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于2020年4月15日批准何某暂予监外执行。南川监狱于2020年4月16日将何某以及相关材料移交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司法局,随后,监狱将何某正档、副档以及保外就医等材料移交贵州省监狱管理局。何某暂予监外执行后,监狱于2020年4月17日至19日在监狱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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