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人员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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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JYZZ159279703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68年11月25日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刘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2015年7月24日被送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7年10月20日减刑七个月,2019年9月20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0月1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3月23日,刘某某因“反复上腹痛五年,加重两周”转入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住院治疗,监狱将病情告知其家属,同时按照程序审批后,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2020年3月25日,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认为刘某某患有:“1.胃幽门、十二指肠上段癌并腹腔淋巴结、肺、纵膈淋巴结、甲状腺转移可能;2.幽门梗阻;3.中度贫血;4.低蛋白血症;5.肺部感染。目前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七条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1、2款之规定”。监狱据此启动紧急程序对罪犯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3月26日,根据刘某某疾病情况,结合其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监狱作出其出监后没有再犯罪的可能评估意见。
2020年3月26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刘某某的姐姐在暂外居住地有固定的住房,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愿意履行保证人义务,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和其母亲居住,刘某某的姐姐在当地口碑较好,具备保证人条件。
2020年3月26日,经监狱医院医疗分监区集体研究,建议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经监狱医院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报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3月26日,刑罚执行科电话联系刘某某居住地县级司法局,向凯里市司法局通报: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保证人相关情况、暂予监外执行执行居住地、诊断检查鉴别等情况,由于刘某某目前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福泉监狱对其启动紧急保外就医程序。凯里市司法局认为监狱通报刘某某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同意接收的意见。监狱随即将刘某某病情诊断情况及司法局意见通报黔南州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经刑罚执行科集体研究,建议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请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2020年3月26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评审结果同相关材料立即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于当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黔南检暂意〔2020〕002号),认定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3月26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并将暂予监外执行意见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3月27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审核,认为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3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3月27日,监狱将刘某某押送至居住地,与居住地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依法将刘某某纳入社区矫正。2020年3月28日,监狱在狱内及门户网站对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为期三个工作日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