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监狱服刑人员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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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ZZ159256052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董某某,男,54岁,河南省武陟县人,现住河南省武陟县。董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3月28日经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现刑期起止为2017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9日。刑期变动情况:无。
因患严重疾病,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20年4月份,山东省聊城监狱七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董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政委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山东省聊城监狱委托山东省警官总医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鉴定小组对董某某进行疾病诊断。
2020年5月2日经山东省警官总医院诊断(检查):患有1.右肺中心型肺癌2.肺癌伴纵膈淋巴结转移3.肺癌伴颅骨转移 4.肺癌伴左肾转移5.肺癌伴腰椎、左侧额骨转移6.右肺中叶阻塞性肺不张。患者系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已多发转移,病情进行性恶化,短期内有死亡危险。2020年5月2日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
2020年5月20日经山东省警官总医院诊断(检查):患有1.右肺、纵膈、脑、颅骨、左肾、第5腰椎、左侧额骨肿瘤病变。2.右肺中叶阻塞性肺不张、肺炎。3、多发性肝囊肿。系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目前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2020年5月19日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
(二)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情况
2020年5月6日,山东省聊城监狱民警前往河南省武陟县司法局现场征求意见,司法局答复建议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5月15日,山东省聊城监狱收到河南省武陟县司法局2020年5月12日出具的(2020)武司矫调字8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2020年5月21日,山东省聊城监狱民警前往河南省武陟县司法局现场送达山东省警官总医院2020年5月20日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和《病危通知书》并再次征求意见。当日河南省武陟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补充书》,评估意见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三)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5月5日、5月20日,聊城监狱七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两次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董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之规定,其妻子担任具保人,其妻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董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董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2020年5月5日、5月2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两次审核,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20年5月16日、5月22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两次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董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5月16日、5月22日山东省聊城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分别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董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因董某某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未公示,山东省聊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罪犯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董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2020年5月18日、5月22日山东省聊城监狱监狱长办公会两次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做出同意对董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议意见。
(四)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5月23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批准董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五)疫情防控期间新冠肺炎出监体检情况
山东省聊城监狱于3月6日对其进行核酸采样,3月6日艾迪康医学检测中心出具呈阴性的检测报告;4月17日对其进行核酸采样,4月18日聊城市疾控中心出具呈阴性的检测报告。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分别于4月30日、5月5日、5月10日对其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均呈阴性。该犯4月20日送至山东省警官总医院,送达后即开始隔离观察、治疗,至5月4日隔离观察满14天,至今仍隔离观察、治疗。
5月23日,山东省警官总医院未给董某办理出监手续,并出具了未感染新冠肺炎检查情况报告。
【案件办理结果】
山东省聊城监狱收到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20年5月23日用救护车将董某某移交至河南省武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并与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