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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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JYZZ1592556864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杜某某,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2019年1月24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于2019年3月12日投入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因病于2020年1月14日送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治疗,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于2020年2月12日出具的病情诊断书诊断结论,杜某某病情诊断为:1、皮下脂膜炎样T细胞淋巴瘤;2、眼内直肌麻痹(右);3、眼睑炎;4、毛囊炎。目前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5项之规定。
罪犯杜某某所在监区在收到病情诊断意见后,立即着手收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相关材料证据。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分监区通过电话等形式联系,由居住于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的父亲杜某某担任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通过民警的电话联系和司法局的核实,该犯父亲杜某某愿意担任该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承诺履行保证人义务,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具有合法的保证人资格。
根据罪犯杜某某所患疾病以及现实表现情况,为进一步调查评估其对居住地社区的影响,安徽省阜南县司法局于2020年4月15日出具了南司调评(2020)字005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杜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4月24日,罪犯杜某某所在分监区召开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民警会议,一致建议对罪犯杜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4月25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进行审核,同意对罪犯杜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4月26日,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研究同意提请罪犯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狱内进行五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9日止。公示期内,未收到对罪犯杜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意见。
4月30日驻监检察室出具意见:同意南湖监狱对罪犯杜某某提请保外就医的意见。5月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同意提请罪犯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报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罪犯杜某某所在监区在收到病情诊断意见后,立即着手收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相关材料证据。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分监区通过电话等形式联系,由居住于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的父亲杜某某担任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通过民警的电话联系和司法局的核实,该犯父亲杜某某愿意担任该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承诺履行保证人义务,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具有合法的保证人资格。
根据罪犯杜某某所患疾病以及现实表现情况,为进一步调查评估其对居住地社区的影响,安徽省阜南县司法局于2020年4月15日出具了南司调评(2020)字005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杜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4月24日,罪犯杜某某所在分监区召开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民警会议,一致建议对罪犯杜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4月25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进行审核,同意对罪犯杜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4月26日,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研究同意提请罪犯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狱内进行五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9日止。公示期内,未收到对罪犯杜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意见。
4月30日驻监检察室出具意见:同意南湖监狱对罪犯杜某某提请保外就医的意见。5月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同意提请罪犯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报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于2020年5月11日批准罪犯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20年5月14日将罪犯杜某某移交至安徽省阜南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