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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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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ZZ159226692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性别 男,1965年5月18日生,广东省中山市人,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某于2017年11月24日投入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刑期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

罪犯李某某因“反复右上腹痛1年,双下肢浮肿、腹胀1月”,于2018年7月4日送广东省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018年7月18日送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7月26日,经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诊断,李某某患有:1.原发性巨块型肝癌并肝内多发转移;2.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C级 食管静脉曲张(重度) 门脉高压性胃十二指肠改变;3.慢性浅表性胃炎。

2018年8月6日,根据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的诊断,广东省北江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鉴定,认为罪犯李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及第十四条之规定,提议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广东省北江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李某某所在监区及时对李某某罪名、刑期进行审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联系李某某儿子,询问担保意愿,告知应当履行的担保责任和义务,李某某儿子到监狱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经审核,李某某儿子符合保证人资格,监狱随即发函委托广东省中山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李某某出监后对居住地的影响。2018年8月21日,监狱收到广东省中山市司法局复函:罪犯李某某对社区安全影响较小,适用社区矫正。

2018年8月21日,北江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评估认为罪犯李某某再犯危险性为低度,建议可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8月22日,李某某服刑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讨论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出席会议的全体警察一致同意提请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8月23日监区长办公会一致同意提请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8月24日,北江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了评审会议,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了会议,对罪犯李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了评审,经讨论,一致同意提请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北江监狱随后征求检察院意见,2018年8月27日,广东省韶关市黄岗地区人民检察院复函:罪犯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

2018年8月28日,北江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决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13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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