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XX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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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JYZZ1591771998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基本情况:张XX,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河北省南宫市人,2010年5月14日因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1.病情医学诊断情况
罪犯张XX主因胸闷、憋喘1周,于2019年4月18日经审批到石家庄市第二医院(省政府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当日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2019年4月24日,医院诊断认定患:恶性胸腺瘤(侵袭性胸腺瘤?胸腺癌?) 纵膈肿瘤?贫血 低血小板血症。同日,鹿泉监狱医院(省政府指定医院)罪犯疾病伤残鉴定小组进行了会诊,经分析讨论认定该犯患:恶性胸腺瘤(侵袭性胸腺瘤?胸腺癌?) 纵膈肿瘤?贫血 低血小板血症,病情危重,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和《关于解决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常见医学问题及其规范措施的意见》(冀检联〔2016〕2号)之规定,监狱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和《罪犯危病情通知单》。
2.保证人资格审查情况
罪犯张XX儿子,28岁,申请作为其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有固定居住地且年收入约3万元。2019年4月25日监狱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张XX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认为,罪犯张XX儿子符合保证人条件。
3.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4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派员赴南宫市司法局,针对司法局关注的罪犯张XX暂予监外执行后住院治疗费用等相关问题,监狱主动出面帮助保证人联系费用相对较低的南宫市中医院,预定床位,先期办理了住院手续,打消了司法局的顾虑因素,南宫市司法局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张XX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拟同意纳入社区矫正。
4.监区评议及评估情况
2019年4月25日罪犯张XX所在监区召开监区暂予监外执行集体研究会,认定罪犯张XX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建议对该犯紧急保外就医,提请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区长办公会根据张XX服刑期间一贯表现,结合所患疾病病情、家庭及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罪犯张XX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紧急保外就医。
5.监狱办理情况
2019年4月2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建议对罪犯张XX紧急保外就医。监狱将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认为张XX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罪犯张XX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部门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同日,监狱组织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罪犯张XX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建议对罪犯王XX紧急保外就医。会后,监狱立即将案卷报送河北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立即对监狱上报材料进行了审查,认定无异议,于2019年4月28日批准罪犯张XX紧急保外就医。当日,监狱将罪犯张XX送交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