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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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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JYZZ158804379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男, 1960年6月出生,小学文化。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8日交付江苏省浦口监狱执行。2017年12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起止为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1月27日, 张某因“排尿困难” 被送至医院进行“膀胱镜”检查,后出现全程鲜红色肉眼血尿,有血凝块,予以止血、冲洗尿道等治疗未见好转。经诊断为:膀胱恶性肿瘤(非临床治愈期)。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依照《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出保证人。张某儿子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监狱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保证人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浦口监狱二十九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对张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监区提请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委托扬州市广陵区司法局核实罪犯拟居住地,并调查其对居住社区的影响,扬州市广陵区司法局出具“我局同意接受罪犯张某在我辖区暂予监外执行”的评估意见。

2019年12月19日,江苏省浦口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并邀请南京市钟山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列席评审会议。评审同意后,监狱于2019年12月20日至12月24日对张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监狱将提请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南京市钟山地区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张某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1月2日,江苏省浦口监狱将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张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监狱对张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于2020年1月6日批准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浦口监狱于2020年1月7日将张某押送至扬州市广陵区司法局,完成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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