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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英山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08-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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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JYZZ158762947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56年10月2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广西荔浦市人。李某某因受贿、贪污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2014年1月17日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以下简称“英山监狱”)服刑。2017年8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4日止。李某某因患严重疾病,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其于2020年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9年8月20日,李某某因“腹部胀痛、纳差,消瘦2月余”,入住英山监狱医院住院治疗,初诊为:“肝占位性质待查(肝癌?)”,予以护胃、止血对症治疗,患者血便停止,但腹部胀痛症状无好转。同日,送南溪山医院进行腹部CT检查结果提示:“1.肝右叶多发占位,考虑肿瘤性病变可能性大;2.左肾囊肿;3.右肺下叶炎性病变;4.右侧胸腔少量积液”。2019年8月21日,转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茅桥中心医院(以下简称“茅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肝癌;2.右肺下叶炎症;3.右侧胸膜炎;4.肾功能不全。随时有可能并发肝性脑病,上消化道出血、多脏器官功能障碍甚至死亡的风险,已下病重通知书。

英山监狱七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李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后,监狱委托茅桥医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鉴定小组(由五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组成,以下简称“疾病鉴定小组”)对李某某进行疾病诊断。2019年11月18日,疾病鉴定小组召开集体会议,进行疾病诊断。综合李某某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李某某患:肝癌,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城郊人民检察院通报对李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李某某的儿子收到英山监狱关于李某某的患病通知后,向监狱提出对其父亲保外就医的书面申请,并表示愿意做为保证人。监狱刑罚执行科通过询问和调查,认为:李某某的儿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为罪犯李某某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并共同居住在同一县市,符合保证人资格条件。监狱根据上述情况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让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英山监狱七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保证人符合保证人资格条件,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提出的建议后,监区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适当;保证人系李某某的儿子,符合规定资格条件。为进一步核实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和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及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意见为:同意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回家接受社区矫正。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英山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李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评审,驻监检察室派出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英山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李某某符合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未发现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英山监狱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李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议,决定提请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将相关材料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同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英山监狱上报的提请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由茅桥医院医学专家及聘用两名社会医院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学专家组成)对该犯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经查,认为监狱上报的李某某病史资料、客观医技检查依据等相关疾病材料符合《广西监狱系统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诊断相关辅助材料工作规范》要求,并诊断为:肝癌。生活卫生技术装备处审查后出具该犯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的审查意见。刑罚执行处召开处务会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请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2020年1月14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自治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一名医学专家列席会议)。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罪犯李某某的主体和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李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英山监狱收到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20年1月17日将李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当地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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