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阳监狱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1-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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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JYZZ158754152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80年4月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未婚,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仙桃市,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2016年11月2日调入湖北省汉阳监狱(以下简称“汉阳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无减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9年6月间,罪犯王某某出现反复咳嗽、胸闷、胸痛伴间歇性咳血,全身无力等症状,送入监狱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治疗病情无明显好转,于2019年8月29日送入武汉市汉阳医院(外出就医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经医学检查胸部CT显示该犯:前上纵膈内占位病变?同年9月3日监狱再次将罪犯王某某送入武汉市第四医院(暂予监外执行鉴定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其胸部增强CT(11159151)显示:前上纵膈内可见86mm×67mm×72mm不均匀强化团块影。临床印象:1、前上纵膈内占位,考虑肿瘤性病变,胸腺瘤可能;2、左上肺前段出现病变,考虑肺出血;3、肺气肿。
9月26日汉阳监狱三监区民警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罪犯王某某进行罪犯医学鉴定申请,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报分管副政委批准、监狱长同意,对其进行疾病诊断。汉阳监狱委托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以下简称“同济医院”,暂予监外执行鉴定指定医院)对罪犯王某某进行疾病诊断。10月28日同济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王某某患病为前上纵膈肿瘤性病变,1.肺母细胞瘤;2.滑膜肉瘤;3.癌肉瘤。10月31日汉阳监狱医院结合武汉市四医院和同济医院的诊断证明出具了《罪犯保外就医鉴定意见书》结论:罪犯(鉴定人)王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建议尽快保外就医。汉阳监狱刑罚执行科及时向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罪犯王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11月1日,汉阳监狱三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长办公会。会议综合罪犯王某某情况:该犯服刑期间表现一般,但患病后能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其姐姐王某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收入,能够与其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该犯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的罪犯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随即刑罚执行科进行了“三见面”:于11月11日与该监区民警王某(监区长)进行了见面并做了笔录,次日又分别与罪犯王某某本人和王某某同监区罪犯田某某进行了见面并做笔录,了解王某某病情病重情况、狱内表现情况。同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王某某户籍(居住)地及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汉阳监狱委托湖北省仙桃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湖北省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经调查后出具了王某某“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根据上述情况,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1月13日汉阳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会议作出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汉阳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该院于11月19日作出“同意”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罪犯王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1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收到汉阳监狱罪犯王某某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省监狱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对罪犯王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生活卫生处根据同济医院出具的医学资料和监狱上报的王某某病史资料、客观医技检查依据及疾病证明书等资料作出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审查意见;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罪犯王某某的服刑期间改造表现、所患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复函同意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批准罪犯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汉阳监狱收到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9年12月12日将罪犯王某某移送至户籍(居住)所在地司法局,与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