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监狱服刑人员马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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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JYZZ158751879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马某,男,1991年2月1日生,捕前家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2019年9月11日,马某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以(2019)宁0302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马某不服,提出上诉。在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马某要求撤回上诉。2019年10月16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宁03刑终1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马某撤回上诉,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马某自述在2019年8月就出现无明显诱因的双眼肿胀,伴鼻塞、耳鸣,眼部肿胀逐渐加重,并逐渐出现流泪、视物模糊、咽部紧缩感,无法吞咽、进食,双耳听力下降。2019年10月21日,到宁夏医科大总医院耳鼻喉头颈科就诊,完善副鼻窦CT检查,并行鼻腔镜活检,诊断为鼻腔及副鼻窦原始神经外胚层肿瘤CT4NXMX。2019年11月8日,入住宁夏医科大总医院肿瘤内一科,行颈部磁共振增强检查,双侧腭帆提肌、腭帆张肌、右侧咽旁间隙受侵,鼻腔、鼻甲、双侧眼眶内侧壁受侵,鼻后孔堵塞,鼻咽腔闭塞。因鼻腔局部肿瘤较大,需行化疗后再予以局部放疗。先后于2019年12月2日、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16日三次入宁夏医科大总医院住院化疗。2020年3月12日,宁夏医科大总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鼻腔及副鼻窦原始神经外胚层肿瘤CT4NXMX。
2020年3月19日,经吴忠监狱九监区集体警察会议研究和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认为马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马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3月19日,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根据监狱2020年3月11日对马某危险性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为:一般危险)和2020年3月19日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对马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社区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为:依法适用社区矫正),以及罪犯在狱内的改造表现(能够服从管理,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管纪律。因病情原因,长期在狱内、狱外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能够遵守就医规定,按时服药,表现平稳。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能遵守社会医院就医规定,遵守医嘱,能按时服用药物,配合医院治疗,总体表现一般)、疾病、服刑刑期、监区的呈报材料、保证人审查意见(罪犯马某的保证人系其妻子张XX,1990年1月24日出生,回族、家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中年收入3万元,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限制,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经审查张XX符合保证人资格)等,认为罪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和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同意对马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3月19日,经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马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同意对马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后,按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在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日期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公示无异议后,移送检察院征求意见。
2020年3月24日,宁夏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回复吴忠监狱,未发现对马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存在不当情形,建议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0年3月25日,经吴忠监狱第三次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审议了马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会议同意对马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3月26日,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向宁夏监狱管理局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吴检四部暂意〔2020〕2号),意见为:我院认为,罪犯马某患有鼻腔及副鼻窦原始神经外胚层肿瘤CT4NXMX疾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依据《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你局批准对马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和吴忠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2020〕宁吴狱暂字第2号),对吴忠监狱呈报马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2020年3月30日刑罚执行处处务会议研究审核和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并经4月1日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马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4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吴忠监狱与当日与司法局进行交接,并移送暂予监外执行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