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人员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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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JYZZ1584686343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雷某某,男,1973年7月29日生,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于2011年2月18日交付贵州省兴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30年10月1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雷某某在服刑期间,因突发疾病,经贵州省兴义监狱医院初诊为“1.肝癌;2.消化道出血”疾病,于2020年2月7日送往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住院治疗。2月13日,监狱十一监区认为雷某某病情较为严重,建议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作病情诊断。同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雷某某病情危重,其执行刑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建议委托省政府指定的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对其作病情诊断,并报监狱分管副监狱长审批。经批准后,监狱于当日出具委托书。受监狱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于2020年2月17日出具贵司警医〔2020〕ZD第027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1.原发性肝癌;2.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期并腹水脾大门脉高压;3.上消化道出血并失血性贫血(中度);4.多浆膜腔积液;5.心律失常(室性早搏)”。雷某某目前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其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第五条第1款之规定。鉴于雷某某病情危重,监狱医疗条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救治,加之现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亲属不便来监办理相关手续,监狱遂与地方司法机关联系进行联合考察。
2020年2月18日,经雷某某所属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均认为雷某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监狱出具委托调查函,委托晴隆县司法局对其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同时,派员会同晴隆县司法局到雷某某户籍地进行考察,一是依法提取、确认,雷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材料;二是核实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居住地;三是向晴隆县司法局通报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案情。
2020年2月20日晴隆县司法局出具晴司社调字(2020)0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反馈了对雷某某相关情况调查结论:1.父母愿意接收雷某某保外就医,自行解决雷某某保外就医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开支,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监管。2.村组干部和邻居反映,雷某某家人与受害者家属近年来有互动走往,村委愿意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管。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
2020年2月20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雷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同意按紧急程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出具“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对你监提请对罪犯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的意见。2020年2月21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按紧急程序对雷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收案后,生活卫生处、刑罚执行处及时按紧急程序办理,经局领导审核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黔狱刑执〔2020〕012号),认为雷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当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立即派干警将雷某某押送至晴隆县司法局,当天即办理移交手续,并配合送往家中,依法纳入社区矫正。2月25日,兴义监狱在狱内就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公告,未收到异议。